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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车被盗赔偿问题

江西 12-13 18:30  悬赏 5  发布者:TtM9264 回答:(2)
您好,我想咨询关于电动车被盗赔偿问题,12月6日晚我到南昌广场南路恒茂魅力健身会所健身,我将电动车停放在会所门口大约一小时后结束健身出门发现电动车被盗。我停放电动车的位置是会所员工告知我可以停放的地方,我就认为那个地方是会所会看着的,不然我是不会停放在那的。车子被盗后报案,会所的态度就是和他们无关,所以我想咨询一下,这个是否和会所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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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2-13 21:48
及时报警
回复时间: 2011-12-13 19:28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和第11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您在南昌广场南路恒茂魅力健身会所健身,将电动车停放在会所门口,会所员工告知您其门口可以停放电动车。从这些可以说明,您去会所健身,您与会所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您的权益受消费者权益法保护,您在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您可以要求会所对被盗的电动车予以赔偿。

不清楚之处,欢迎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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