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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配协议

福建-泉州 12-15 12:09  悬赏 20  发布者:dj0058 给我留言  回答:(1)
甲乙丙三方合开一家公司,由于资金问题乙丙两方拉来丁方注入资金入股,但丁方不知道甲方的存在,只和乙丙两方签署股权分配协议(丁方占40%股权,乙丙两方占60%股权)。
之后乙丙两方在丁方不知道的情况下
与甲方签订股权分配协议,给于甲方公司100%股权中的15%(这15%股权从乙丙两方所占公司股分中扣除
)。
我想请问下,像这种情况甲方如果要把自己股权转让或退股,是否能得到法律保护。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乙丙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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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15 16:10
首先,甲方的股权是否经过工商登记,如果登记过,则不能随意退股的,否则属于抽逃出资。其次关于甲方的股权转让分为对外转让和对内转让。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也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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