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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工人王武在五指山市交通局局长办公室坠楼身亡

海南 12-18 16:58  悬赏 0  发布者:metaph…… 给我留言  回答:(24)
死者:王武,男,54岁,海南省五指山市畅好农场25队橡胶工人
死者配偶:庞桂花,女,49岁,海南省五指山市畅好农场25队,无业
死者王武的三哥:王志德,男,1996年10月因交通事故死亡
王志德配偶:陈建清,女
五指山市交通局局长:梁昌烈,男

事件大致经过:

2011年12月13日上午10时许,王武从五指山市市政府办公楼交通局局长梁昌烈的办公室坠楼身亡。

1996年死者王武的三哥王志德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撞当场身亡,肇事车辆为一辆隶属于交通局的无牌照车辆,交通局将其出租给地方私营车主经营,车主在事故中违反交通规则导

致王志德死亡,当时判定王志德无任何过错,责任方在司机一方,当时追究了私营车主的责任,私营车主给予了约3万元的赔偿费用(私营车主无甚赔偿能力),但并未追究交通局

车辆管理不善导致出现事故的责任,家属要求交通局解决一部分死者家属生活费用(王志德配偶陈建清自幼有智力障碍问题,丧失劳动能力,女儿年幼,需要抚养,车主赔付的钱

款无法维持后继家庭生活),交通局以只是出租车辆给车主经营,事故不是交通局造成的,交通局无任何责任,未进行赔偿。后死者王武及王志德的家属多次为此问题到五指山市

交通局反映协商此事,无果。2011年12月13日上午9时许死者王武陪同王志德的配偶陈建清再次至五指山市交通局办公室向领导反映此事,于2011年12月13日10时许突然坠楼当场身

亡。死者王武既往无精神疾病,当日亦未饮酒或含酒精等饮料(尸检当场曾抽取心脏血,2011年12月15日经送海南省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测血清乙醇浓度,结果为阴性,排除了

酒后失王武足掉落的可能)。死者在进入五指山市市政府办事前神智完全正常。

目前五指山市公安局调查认定在事发过程中交通局长与死者王武未发生任何语言及肢体上的冲突,系死者自行跳楼导致身亡。事发现场只有死者王武,交通局长梁昌烈,王志德妻

子陈建清三人,公安局调查材料中有当时隔壁一主任办公室有人证言曾目睹王武从窗口自行跳下,但陈建清证言当时在走廊上,除她之外无其他人在事发办公室的门口走廊上,因

此不可能有第四个人目睹跳楼瞬间。

由于最初庞桂华在尸体转移协议上签了字,导致后续家属很被动,2011年12月17日,死者王武已经安葬,现在正在确定交通局、市政府是否负有间接、连带责任的问题,初步给家

属的结论是交通局、市政府不负有任何责任,不予以任何赔偿,只是给予了丧葬费2万元整。

我是死者的女儿,我咨询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市政府、交通局是否负有间接、连带责任,如果索赔,应该按照什么条例或法规来索赔,能索赔的金额大概是多少?

如果律师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我可以提供,五指山市的律师已经接到市政府的招呼,告知其不要介入此事,我们找律师咨询此事,没有人愿意回应。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22 20:27
你好,如果确系自杀,没有赔偿。可以要求相应的补偿。
回复时间: 2011-12-18 17:17
如确系自杀,没有责任。
回复时间: 2011-12-18 17:20
根据你的陈述,公安机关无法认定死者是被交通局长推下楼的,因此交通局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我的补充: 2011-12-18 17:20
如果是自杀,交通局一定是没有任何责任的。
回复时间: 2011-12-18 19:27
你好;如果公安机关已经作出死亡原因的认定,是自杀,没有责任,但是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毕竟是因为他们处理问题不当产生的,可以通过信访途径,向上级政府部门反映,请求给予适当的赔偿;
回复时间: 2011-12-18 19:38
要查明当时的情况很困难,如果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是死者自杀,将不会得到赔偿,只会得到相应的补偿。
回复时间: 2011-12-18 21:42
建议直接与律师当面进行交流以了解详细案件情况。
回复时间: 2011-12-18 22:04
等公安局的死亡认定书做出后,如系自杀,则交通局没有责任,交通局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回复时间: 2011-12-18 23:07
交通局无责任
回复时间: 2011-12-19 06:58
如确系自杀,没有责任。
回复时间: 2011-12-19 07:16
需要确定死者在掉楼之前,与交通局长之间的对话情况,何原因引起的,确定是否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1-12-19 09:14
要搞清楚死因,如果确实是自杀,交通局可以给予相应的补偿款。
回复时间: 2011-12-19 09:23
是否为自杀,通常都是以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为准。
回复时间: 2011-12-19 14:00
需要根据公安机关的认定,如果确实属于自杀,那么上述机关没有责任。
如果不是自杀,有他杀可能的话,可以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同时要求民事赔偿。
回复时间: 2011-12-20 12:44
这个事件的真相估计谁也不会清楚。
回复时间: 2011-12-20 14:08
如果能找到证据证明是交通局长的责任,追究交通局的责任当然可以,如果没有,只有自己负责了
回复时间: 2011-12-20 16:55
公安机关无法认定死者是被交通局长推下楼的,因此交通局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1-12-20 20:17
如确系自杀,没有责任。
回复时间: 2011-12-21 16:13
我认为你们应追究交通肇事一事的赔偿,因交通局将没有牌照车辆,租给他人使用是违法的,应与肇事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王武的死亡,如果确属自杀,交通局没有责任的。
回复时间: 2011-12-22 13:48
交通局没有法律上的责任,但是局长有道义上的责任,比如看到人要自杀,有没有劝解等。
回复时间: 2011-12-22 16:02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真相大明,在想确定赔偿问题。
回复时间: 2011-12-22 21:35
如果是自杀,交通局一定是没有任何责任
回复时间: 2011-12-23 16:18
现有终局显然对家属是不利的,建议搜集更多更有利的证据材料,毕竟,走法律途径是需要讲究证据的
回复时间: 2011-12-24 14:51
自杀行为,没有责任的。
回复时间: 2011-12-26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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