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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损害

浙江 12-12 18:17  悬赏 15  发布者:苏珊 给我留言  回答:(4)
甲与十几年前从乙处购得一处房产,今年乙称要收回房产。乙到甲住处威胁甲,要求搬家,因为这事甲和乙打架。打架结果:甲头部出血并且轻微脑震荡(并未住院开了些药物),乙背部旧伤(原先开过刀)变新伤住院治疗。甲的儿子丙当时在场出手阻拦,甲的妻子丁也在场并未出手。在场的人就甲乙丙丁。事后有报警。警察目前处理方案:要求甲赔偿乙医疗费3000元,并且一直调查丙是否动手打乙。请问律师:在这件事中甲乙丙分别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警察这个方案是否合理?跪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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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2-13 07:01
可能涉嫌故意伤害,但是要看当时具体情况而定的.可以委托律师积极处理.
回复时间: 2009-12-13 17:06
如果鉴定不构成轻伤以上伤情,就属于治安案件,公安部门有权调解处理相关民事赔偿问题,如果不愿调解的,民事赔偿部分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09-12-14 09:52
协商不成可根据证据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09-12-14 11:25
如果丙没有动手,就无需承担责任; 至于甲是否承担责任,要结合他的过错,如果甲认为警察的方案不合理,可以拒绝支付。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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