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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咨询

山东-临沂 12-20 09:36  悬赏 0  发布者:yatou7…… 给我留言  回答:(9)
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肇事者逃逸,我主要想咨询一下肇事者在法律上应该怎么判?在刑事上和民事上应该各负什么样的责任?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20 09:40
这人真的不负责任也许是被吓跑了吧,首先要进行民事补偿,然后是收到法律的裁判
回复时间: 2011-12-20 09:40
全部责任的话,会担刑事责任。一般在3年左右。民事上应承担死亡赔偿金,有孩子老人的,还需支付抚养费等。建议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1-12-20 09:4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各地区可以在30万元至6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量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增加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具有《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的基准刑:

(1)交通运输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或者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又逃逸的;或者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中第二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2)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3)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刑期。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

(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的(各地区可以在60万元至10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当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6)有上述第(2)至(5)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回复时间: 2011-12-20 09:56
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民事部分要根据死亡人的具体情况来赔偿
回复时间: 2011-12-20 09:59
根据规定,交通肇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符合法定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或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回复时间: 2011-12-20 10:26
可以判决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
回复时间: 2011-12-20 11:28
涉嫌交通肇事罪,要求民事赔偿的同时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1-12-20 11:34
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1-12-20 12:12
根据事故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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