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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大代表的丑恶嘴脸

河南 12-20 13:26  悬赏 0  发布者:33990 给我留言  回答:(2)
贾XX与刘XX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内生育一子一女。贾为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某私营企业主,曾任洛阳市政协委员,洛龙区人大代表。刘2002底是贾所在公司的财务副总。贾与刘于2002年12月登记结婚时公司注册资金100万,目前公司注册资金680万。     
2004年,贾与其工作女秘书公开同居,2009年又与其工作秘书和生活秘书三人混居(监控资料及庭审笔录记录)。 2010年8月贾在公司以刘带孩子影响工作为名将其开除,刘被公司开除时没有拿到任何工资及补偿。
贾XX为独自侵吞夫妻共同财产,达到与两个女秘书长期共同生活目的,编造虚假双方自愿离婚协议于2010年9月17日到洛龙区法院诉讼离婚,因管辖权异议2011年4月份离婚案件才转至涧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离婚案件审理期间,贾XX 为达到尽快离婚目的,利用和派出所个别民警的私人关系,诬告陷害刘XX职务侵占巨额公司财产,以对刘采取强制措施等为名对其进行恐吓,后又对刘非法刑事立案,威逼利诱刘在贾XX起草的极不平等的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刘至死不从,并且向相关部门申诉,申诉至今没有结果,但是相关刑事迫害也停止了。
离婚案件诉讼期间,贾将名下的全部股权数以百万元价值,虚拟交易转让到贾与前妻的两个孩子名下,将夫妻名下的房产和商铺以董事会的决议形式收回贾控制的公司。将夫妻名下的知识产权(20项专利)转到公司名下。令人愤怒的是贾要求法院必须无财产判决离婚,并要求两个孩子各带一个,各自负责所带孩子的生活和教育费用。两年来贾未曾支付孩子任何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刘没有工作独自带着两个孩子(一个7岁,一个4岁)生活,并经历着常人所无法体验的艰辛。
当前,刘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股权转让无效,案件已经开庭,贾在法庭称股权自愿无偿转让,自己的行为有效,该案尚未判决;贾的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收回贾名下的房屋产权,该案尚未开庭;刘在法庭提出贾私自转让专利,损害刘收益属无效行为,该行为尚未纠正;在夫妻共同财产未能明确的情况下,贾要求法院判决离婚,财产部分另案另诉,使用一切手段试图干扰司法公正,并扬言洛阳的公安和法院是他家开的,任何人和他对着干都是死路一条,一个带着两个孩子的弱女子怎么是贾的对手?仅仅是因为你是一个企业家?一个曾经的政协委员?一个曾经的人大代表?
      这就是一个洛阳的企业家 、曾经的政协委员 、人大代表的罪恶。
谁能帮助弱者?并且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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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20 15:40
建议向相关部门反映,采用正规渠道维权
回复时间: 2011-12-20 20:16
用正规渠道维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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