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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纠纷

河北 12-21 17:07  悬赏 0  发布者:受伤老百姓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家2004年买的房子,楼高11层,我家4楼,当时南面是工厂平房,中间隔一条马路。2011年拆迁要盖一栋34层的高层住宅,会影响我家原有的采光,开发商是否应该对我家经济补偿;【我家1单元,3单元已经补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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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21 17:13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3.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采光低于国家日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4.采光虽合乎国家日照标准,但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的采光低于原标准,亦属侵权。
5.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低于《规范》规定的标准的,由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虽被遮挡,但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高于上述标准的,由侵权方对被侵权方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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