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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法人和股东或监理对公司主体利益的职责

 12-23 02:42  悬赏 15  发布者:ggp5303 回答:(2)
三人合股有限公司的法人和股东,还有监理,在公司经营运作过程中,没有尽到各自责任来维护公司主体利益,而是超范围滥用自己职权,合谋故意借用特种方式【原因】转移隐匿公司对外应收款项,况且数额巨大,总债务超出公司注册资金7倍,从而使得公司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停止经营;迫使债主无法追债,公司工人工资无法得到;请问这样的情况如果债主起诉欠债公司,公司无法偿还全部债务情况下,滥用职权的公司股东和法人可以通过法律形式追诉他们的偿还公司剩余债务责任吗?这样的经济纠纷案件债主能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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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23 04:41
案件较为复杂,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1-12-23 07:47
答: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如果涉嫌刑事犯罪时,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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