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陈晓云  朱建宇  陈利厚  徐荣康  
该问题已关闭

我是女方,离婚想争取两个孩子的抚养权

浙江-宁波 06-24 11:03  悬赏 0  发布者:qaz123……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有两个儿子,大的两周岁半,小的一周岁多点,一直都是跟我和我父母生活,孩子的爸爸有出轨赌博欠债的行为,但是已没有证据,现在我跟他闹离婚,他已经好几个月没有来看过孩子没有给孩子生活费,而且他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我有稳定收入但是不高,请问离婚了孩子会判给谁?怎样才能让两个孩子都归我,我可以不要一分钱不要抚养费只要孩子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6-24 11:33
一般每人抚养一个的。
追问:

如果他长时间不来看望孩子,并且不给孩子生活费,比如一年或者两年,会不会到时候争取两个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比较大?

回答:

有可能的。。

回复时间: 2016-06-24 12:24
你好!一般一人一个,不过考虑到2个孩子都2岁左右,你可以主张2个都要的。
追问:

如果他长时间不来看望孩子,并且不给孩子生活费,比如一年或者两年,会不会到时候争取两个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比较大?

回答:

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抚养能力判断,如果你请不起律师,可以到司法局申请免费高法援看看,这么问不是办法。

回复时间: 2016-06-24 11:16
建议你与对方协议离婚。
通常情况下,男方不愿放弃抚养权,一人一个孩子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双方可协商一致,两个孩子可由一方来抚养。
追问:

如果他长时间不来看望孩子,并且不给孩子生活费,比如一年或者两年,会不会到时候争取两个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比较大?

回复时间: 2016-06-24 12:27
没证据。不太可能。现实一点。多主张财产也是为了孩子。
追问:

如果他长时间不来看望孩子,并且不给孩子生活费,比如一年或者两年,会不会到时候争取两个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比较大?

回答:

那要固定好证据。你会固定证据么?

追问:

不懂固定证据的意思,请说的具体点,麻烦了,谢谢!

回答:

和律师好好谈谈。

回复时间: 2016-06-24 17:52
你好,如果离婚,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没什么争议,可以协议离婚,去户籍地民政局办理。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可以起诉离婚。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应当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经常居住地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应当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在当地至起诉之日起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关于孩子抚养权:一般会根据双方的个人素质、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谁的条件更利于孩子成长分析的。两周岁以下孩子一般归女方,孩子10周岁以上的,还会考虑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需支付抚养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关于财产:一般来说婚前财产归个人的,婚后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原则上均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个人债务个人偿还,共同债务,共同偿还。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江苏无锡
上海徐汇区
湖南长沙
福建厦门
北京朝阳区
广西南宁
河北石家庄
浙江金华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四川 成都
人气:797317
安徽 合肥
人气:283439
江苏 无锡
人气:51375
上海 徐汇区
人气:105260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18926
湖南 长沙
人气:546028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