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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问题函

河北-唐山 06-24 14:02  悬赏 0  发布者:王爱忠 给我留言  回答:(0)
劳社厅函[1999]62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首钢驻冀三企业因终止劳动合同引发集体争议有关情况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劳动争议管辖问题 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的规定,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劳动争议发生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对于首钢总公司驻迁安的金属设备结构厂、三建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应按上述管辖原则处理。 为维护首都的稳定,外省企业职工在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二、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生活补助费问题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1996年答复河北省劳动厅《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中关于终止劳动合同后发给职工生活补助费的规定,应由首钢总公司迁安矿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生活补助费。 三、终止劳动合同后失业保险问题 首钢总公司迁安矿应对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并享受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 四、终止劳动合同再就业后的养老保险问题 对已参加(对已参加北京市的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在首钢驻冀其他单位在就业的,养老保险仍由北京市负责,在你省境内在就业的由北京和首钢总公司协调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到达退休年龄时,在当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首钢三建设由于单位效益差,拖欠工人工资,误导工人辞职的方式骗工人回家,辞退前我们的养老保险如何办理,一字未提,后来找他们,他们说保险账号销了,致使我们土建工人在首钢无法办理养老保险。希望各位多提宝贵建议,把我们2000多工人的养老保险接上,还我们的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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