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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事宜咨询

湖北-咸宁 12-16 16:18  悬赏 20  发布者:欧阳晟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堂姐家庭闹矛盾,现在男方提出要离婚。他们家基本情况如下:男女双方均在外务工,男方任某工厂经理,月收入约6000元,女方在一工厂打工,月收入1500元(准备辞工回家)。老家在镇上有一栋三层楼房,简易装修过,价值约10万元。双方拥有现金存款约7万元,应收账款约6万元。有一个九岁的儿子。现在想咨询如下问题:1、女方想要小孩,请问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2、财产如何分解?3、小孩抚养费如何出?4、男方04年曾因犯错向女方亲笔写过悔过书,并承诺若是离婚补偿女方十万元,请问是否有法律效率。急!急!急!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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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2-16 16:34
答;1、孩子的抚养权原则上以有利于或者健康成长为原则,并且要争取他房屋、存款、孩子的意见;2、应收账款、房屋、存款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平均分配;3、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的部分、或者全部,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4、因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04年的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合同,现在条件成就合同生效,可以按照约定主张权利。
回复时间: 2009-12-16 16:50
法院会综合你们双方的条件来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尽量争取吧。只要是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劳动收入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均分。抚养费一般是不抚养孩子一方的工资的20%--30%.协议有效,直管行使权利。
回复时间: 2009-12-18 11:53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回复时间: 2009-12-19 18:53
一、按照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来决定;以下面的为依据: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二、财产平分;
三、《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四、该承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符合《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女方可以向男方主张10万元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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