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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我们受到诈骗后,蓄向其讨债、讨公道,反被同伙用菜刀砍伤

湖南 12-24 22:03  悬赏 0  发布者:五一二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我们是2008年四川汶川5.12大地震重灾区绵竹市灾民。因受到诈骗,我从四川到湖南长沙市蓄讨债、讨说法住进了该骗子的办公室。原住在该室人员湖南人杨XX(诈骗同伙)。因我无能力满足其杨X生活上过分的需求,怀恨在心。于2010年7月21日12点前仰杨单独在外饮酒用餐。13时许,我与同乡在该办公室正在用餐,杨X在外饮酒用餐回到该室便有意找茬引起口角,杨X事先动手打我并辱骂。诚然,我是我从厨房拿了菜刀出来,放在了办公桌上。这是杨X见我把菜刀放在了办公桌上,便拿起菜刀直接攻击座在沙发上的我,对准我的颈部连砍三刀,由于杨X距我相距1米多远,杨X将我左颈部一处砍致长8厘米(缝合13针)深,1厘米由于其它两处为划伤,事先已将我鼻梁根部与眼眶内侧处用板凳打伤约1.2X0.5厘米,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事发当时,唯一在场的见证人廖X(四川老乡,同是诈骗受害人)见状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杨X见以报警并把我砍伤了,杨X便迅速将看我的凶器(菜刀)藏了起来。警察将我们三人一并带到派出所,警察首先责令杨X给我治伤,在医院里,医生要求住院治疗,杨X称:没有钱,故,就没有住院,只对颈部8X1厘米一处进行了缝合,鼻梁与眼眶处1.2X0.5的伤没有得到缝合处置,杨X说明天再来缝针,一粒口服药也没有给我用,回到了派出所。
    到派出所后......。在我们三人一同从派出所返回办公室的途中,杨X便逃之夭夭。因我、我们继受天灾又遭人祸经济极度困难,就连生活都难以维持。故,我的伤没有得到较好的医治,由于老乡的精心照料,自己外购些消炎抗菌的外用、口服药,慢慢的才得以康复,鼻梁与眼角处,没得到任何医疗处置。
    后来,经过我四处上访,公安部门立了案,公安部门通过传唤、网上通缉、布控等方式数月,均未将杨X抓到,最终把诈骗嫌疑人抓获后,由诈骗嫌疑人联系上了扬X,公安部门才终于将杨X抓获归案。
    案发后和杨X在关押期间,杨X曾通过各种方式,要求他犯案时,在现场的唯一证人廖X与其他作,不是他砍伤我的伪证,而且,还叫他儿子拿着廖X写给公安部门证明他砍伤了我的证词复印件,千里迢迢去了四川找到了廖X辨认廖X证词的真伪,极其荒谬无耻的是,杨X其子继再三叙原、道苦要求廖X为他父亲违背事实,作伪证。还偷录了廖X的音。
    一审法院已经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九个月,共计赔偿我一千三百二十元的费用,进行了判决。
    综上所诉,实属事实,跪请给予支持、帮助和指点为感!!!杨X的犯罪事实是否应该是属于故意杀人随罪?判赔经额奇低?一审法院使用法律不当,避重就轻,严重偏袒。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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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1-05 15:48
就你所说事实,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赔偿金额明显不符合实际,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或向检察机关申诉,廖某的行为违法,涉嫌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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