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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广东 12-18 14:33  悬赏 0  发布者:陈武萍 给我留言  回答:(2)
教授夏某应邀请到某市自学考试辅导站讲授辅导课,辅导站为了让那些未参加听课的学员能听到夏某教授的课程,在征得夏某的同意并支付一定报酬后将其讲课内容复制在磁带上。由于夏某教授的内容针对性强,所以很多人想要。为此,该辅导站自行决定根据录音带编制出《录音讲义》,向全市自考学员销售,扣除成本后,收支基本平衡,没有获利。夏某发现后,对此提出异议。但辅导站认为,自己为教学目的,没有以获利为目的发行《录音讲义》,是“合理使用”,不是侵权。
   根据以上事实,应该怎样认定和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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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2-18 14:48
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已经构成侵权。
回复时间: 2009-12-18 14:53
已经侵犯了夏某的知识产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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