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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12-25 14:36  悬赏 0  发布者:chenwo 给我留言  回答:(1)
• 张某有500平方米经营用房。同意出租给李某经营饭店,双方约定租期是5年,月租是5000元,李可以对房屋进行饭店用途的装修,租期届满,若双方不再续租,李应对房屋恢复原状。合同签订后,李某装修并经营饭店。两年后,李某将饭店转让给广州的钱某,双方约定,租金由钱某支付,李将饭店的所有物品包括经营各种证照一并转让给钱。张事后知道饭店转让之事,继续收取钱某交付的租金。钱某又将饭店重新装修,并在厨房旁建了附属设施以增加锅灶。钱经营两年后,出现亏损,于是停止了营业,也不再交付租金。张某要求钱支付租金,钱认为饭店装修很高档,花去了许多费用,要以房屋的装修费用折抵租金,若张不同意折抵,应该支付给自己必要的装修材料费。此后钱某再也不出现了。张又要求李某支付租金,并要求李某按照原租赁合同要求对房屋恢复原状。
• 问:租金应该谁承担?谁来履行恢复原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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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1-09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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