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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传询中充当报案人的“打手”!如此执法每个公民都可能被无辜“刑拘” 我想咨询一下

四川-成都 06-27 09:06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2)
警察在传询中充当报案人的“打手”!如此执法每个公民都可能被无辜“刑拘”
我想咨询一下,下述情形当事人胡显丽应当从什么程序获得什么样救济?
事实和理由:胡显利女士,四川省三台县人,在成都市玉带桥附近一农业银行后勤部做保洁工作多年,2016年6月16日因其所在工作场所一名叫张春蕾的银行员工财物被盗报案,被成都市青羊公安分局草市街派出所列为犯罪嫌疑人调查询问,胡显利的丈夫唐建伍午后才从其单位知道其妻被当地派出所列为嫌犯控制,遂通知各地亲戚希望给予救济,胡显利在各地的亲人赶到草市街派,出所已是当日晚上9时许,与该派出所警察交涉希望了解一些事实真相,该所警察以案件正在侦察中拒绝告知任何信息,拒绝亲人见面的请求,直到次日1时许待其亲人大多数已散去才电话通知其丈夫到派出所见面接人,胡显丽见到亲人到来失声痛哭,遂向亲人哭诉其在派出所内遭受到恐吓、威逼、利诱、诽谤等手段逼供,既不给食品又不给饮水,导致胃病发作呕吐拒绝送治的非人待遇,又被采取手拷强制到住所搜查无果,据胡显利所述,其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主要是她因为工作场所在案发现场,在工作中拎了一大拉圾袋被怀疑为脏物,最终因无盗窃事实而放出来。
    在后来进一步调查中发现,报案人利用自己与该派出所个别警察特殊关系,在没有基本案件事实情形下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当地公安机关在没有基本案件事实下,为了迎合个别人的心里需求,充当某些人的“打手”,将无辜公民确定为盗窃犯罪嫌疑人,至使无幸的人受到非法迫害!             
    作为公民理应配合代表国家权力执法的人民警察依法办案,但本案中作为代表国家权力的人民警察并未珍惜法律赋予的权力,甚至烂用职权践踏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力,导致当事人身心和名声受到严重损害,为当事人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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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6-27 11:21
您好,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投诉
回复时间: 2016-06-27 09:16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维权,具体可以来电咨询或者预约面谈。
追问:

这种损害事实明显,后果不是很大,提起诉讼程必要吗?有没其他救济程序?

回答:

你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追问:

我作为公民,关注的目的是为了改变执法现状!以免更多的无辜公民受到执法伤害!

追问:

当然对受害当事人救济也是必要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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