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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摊位转让

四川-成都 12-26 19:34  悬赏 20  发布者:llwent…… 给我留言  回答:(3)
甲某做生意从他人处接手一摊位转让,后因改作其他事,又将摊位张贴转让告示后转让乙某,并开收据,收据只写转让人甲某姓名和转让金额,未写乙某姓名。转让后一个月,由于原转让摊位处不允许再摆设摊位,乙某称甲某诈骗,乙某将甲某告上法庭,要求甲某归还其转让摊位所有金额。这种摊位在该地方有几十处,请问这种情况是否有相关法律,甲某是否应该归还乙某转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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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26 19:43
答:原出租人不同意转让的话,甲乙之间转让合同对原房主不具有约束力;房主收回房屋后,甲应当返还乙租金,并赔偿乙的损失。
回复时间: 2011-12-27 07:46
转租应当经过房东的同意。
回复时间: 2011-12-27 10:45
您好,摊位?建议协商处理。
如果是房屋转让,须经房东同意,否则房东有权解除合同。
如需法律帮助或有其它疑问,欢迎来电咨询或当面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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