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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退休政策

江苏-苏州 12-26 19:38  悬赏 0  发布者:太仓yjy2…… 给我留言  回答:(3)
律师你好!
  我是太仓市疾控中心退休医师,现知有个苏人通【2002】320号【省】和苏人发【2003】9号【市】文件,白纸黑字明确:
   五、退休、退职待遇计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计算退休待遇时,其未计算工龄的大专及其以上的学习时间可与工龄合并,作为计算计发退休费比例的年限。1993年10月1日以后至本文下发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也可从本文下发之月起改按此条规定执行,以前的不予追补。
  但人保局工资科说2006年后不执行了,我查了苏人通【2006】331号文件中是这样表述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下同)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文件中未有其它说明,也无任何冲突,9号文件中大学学龄的法定条款与独生子女,高级专家,劳动模范,归国华侨等退休时优惠条款一样性质。法无禁止应仍有效。政策怎能朝令夕改说变就变。
  我很迷惑,感觉公民权益受到损害,,律师能否指点江山,拨开迷雾让我明白是谁错了?  
            谢谢

                     太仓杨乾元
                     201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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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26 19:42
可以电话咨询。
回复时间: 2011-12-26 21:49
如不能得到有关部门的解决,可以起诉解决的。
回复时间: 2011-12-26 22:11
可以请他们提供废止的依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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