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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婚生子女落户问题和生育第二胎的问题

广东-佛山 12-27 01:42  悬赏 10  发布者:yPA1753 回答:(1)
我是一个残疾人,10年4月份和前妻离婚有一个女儿,现在的女朋友是一个未婚妈妈,同样带着一个女儿,她和小孩的爸爸没有登记结婚,小孩现在没有户口。我们现在准备结婚了,婚后准备把我女朋友的户口迁到我这里,现在想咨询一下,她的女儿能否和她一起落到我这个户口上来?还有就是我们结婚后能否再要一个小孩,算不算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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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30 13:21
户口问题要看当地的户籍政策,各地政策不同且会有变动,可到当地派出所咨询。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调理的规定,你们这种情况不符合可以生二胎的条件。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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