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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区别吗?

天津-南开区 06-28 11:53  悬赏 0  发布者:加快解决问题 给我留言  回答:(2)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有人受伤后,当时去医院检查,但没有检查出任何损伤;有人检查后,发现有伤情,但事后又查出其它损伤。他们起诉后,被告均主张原告可能在后来的这段时间里又受过其它的伤,但他们没有证据。法院的判决一般都是这么写的,“被告主张原告又受过其它的伤,但又拿不出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我本人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情况是,当时没有就诊,但开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方全责,载明受伤部位是”腰部“,事后检查的也是”腰部“。我认为,我的情况和上述两种情况的性质是一样的,在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对方如怀疑我又受过其它的伤,应该由对方举证加以证明。既然事实存在,当事人完全可以指证损害就是你造成的,除非你能证明原告又受过其它的伤,不是吗?我需要一个有法律依据的、明确的解释,急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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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6-30 23:06
你好,这是需要结合案情和证据
回复时间: 2016-06-28 12:21
如果对方不能举证证明因果关系,则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请
追问:

对方是被告,原告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这一事实是存在的。事实就是因果关系,你撞了我,难道我不可以指认就是你撞的吗?这是不符合民法的“相当因果关系”和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规则的!法官要想获得交通事故和损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自己可以去调查专业人士,原告无法提供,这应该是符合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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