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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上海 06-29 16:43  悬赏 5  发布者:cctvon…… 给我留言  回答:(2)
个人和一家公司合股经营一家商铺,合同时间是2015.9.1至2016.8.31。合同规定双方前期投资额以议价确定(议价指:前/后壹年利润)。甲方为公司,持股90%,乙方为个人,持股10%。现在我要求退股,然后他们根据店铺2015.5.31到2016.5.31的利润和我结算,这样反而亏钱,我投资的10%全没了。所以我要问,他们这么算合理吗?因为在经营期间店铺是盈利的,但是他们坚持按照利润清算。而且我个人认为主体不一致,因为2015.5.31-2015.8.31我根本没参与经营,主体是他们公司,而现在的主体是我+公司,因此算法不合理,请问我该如何挽回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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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6-29 19:06
要考虑店铺是否具备独立经营资格等情况。
追问:

店铺原是该公司的直营连锁店铺,我是去年9月份入的股,店铺有自己的营业执照。非常感谢李律师,请给与帮助。

回复时间: 2016-06-29 23:02
应当根据你们合作期间的投入和产出进行结算。协商不成的话,起诉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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