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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

黑龙江-绥化 06-30 12:15  悬赏 0  发布者:吕旭闯 给我留言  回答:(3)
您好?我的房子位于黑龙江省安达市北横七道街路南的门市房。原房屋已被拆迁,并且小区已经回迁入户,但我仍未有得到回迁的门市房,现原有位置的门市房,已被他人入住并使用出租。现本人手上拥有原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请问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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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黑龙江-哈尔滨]
  • 李晓航律师 VIP
  • 电话:18646088498
  • 587411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6-30 12:17
你好,具体看协议如何约定,如对方不履行协议,可以搜集证据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6-06-30 12:43
您好!
需要根据签订的拆迁协议内容而定,如果对方违约,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其履行签订的拆迁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详情可来电来访!
回复时间: 2016-06-30 12:18
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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