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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继焕挪用公款一案不服判决。

广东-汕尾 12-28 21:22  悬赏 0  发布者:aaaass…… 给我留言  回答:(1)
(一),民事案件: 在1997年7月2日的海丰县糖业烟酒公司(简称海丰公司)出借200万元给汕尾商务处出借是经公司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决定的。双方都属全民企业出借手续清楚且以入帐。海丰公司出借200万元是汕尾市商务处的王思俭在使用的。在98年12日20日已经广东省汕尾市中院判决(98)汕中法经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 和(98)汕中法经终字笫58号栽定书。已确认了企业之间民事借贷关糸的法律依据在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
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八条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2),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11月13日下发》认可了刑二庭的这一解释。《纪要》第四部分规定:关于挪用公款罪
(一)单位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行为的认定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
  公款罪定罪处罚。
(3),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般认为,应是“个人决定” 的。问题在于:如何正确理解“个人决定”? 。本案的单位是 海丰公司事实是经集体研究的。是全民企业有5名班子成员,但在案发后其中有3名成员证实是有经班子决定的,这属个人决定?还是集体决定?
(二),事实上并不存在控告人以个人名义决定或参与经营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主客观事实是海丰公司财务庄冰支划交给汕尾商务处(全民企业,法人)的王思俭,郑丽在使用。法院审理仅根据检察提交的涉案证人庄冰,蔡宙芳,金小丽,王思俭,郑丽夫妇所作伪证词。原审拒不传主要证人出庭质证,
认证。原审全面采信的非法证据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糸人的伪证言。原审摈弃事实证据和法律文书。
企业创效益,在客观事实上控告人也没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结果。海丰公司出借200万元是(4),从客观行为的事实是海丰公司从出借行为是公开性的和是经海丰公司财会经签协议的利益归属于单位的是以单位名义公开实施。
这里面究景是办案人员为造冤案侵吞国资?还是债务人为逃避偿还责任作伪证?或是经办人员为逃避责任作伪证呢?这都应值得法庭调查的,否则是对控告人的冤屈。
(三),本案从民事案件演变为刑事案件的海丰县检察院反贪局长李庆文滥用职权以非法拘禁,徇私舞弊,包庇涉案证人所捜集的证词在后。广东省汕尾市中院判决确认的民事案件的证据在先。被演变为刑事案件是将国资被侵呑。法院审理仅根据检察提交的涉案证人庄冰,蔡宙芳,金小丽,王思俭,郑丽夫妇所作伪证词。原审拒不传主要证人出庭质证,认证。原审全面采信的非法证据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糸人的伪证言。原审摈弃事实证据和法律文书。这里面究景是办案人员为造冤案侵吞国资?还是债务人为逃避偿还责任作伪证?或是经办人员为逃避责任作伪证呢?这都应值得法庭调查的,否则是对控告人的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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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29 10:06
你好。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或者申诉,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来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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