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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追究侵害责任?

陕西-汉中 12-29 12:29  悬赏 10  发布者:781045…… 给我留言  回答:(1)
在1989年,母亲和弟弟被人拐卖,90年在派出所做了口头报案,在2007年派出所侦破该案件,但对犯罪嫌疑人没有追究,说已经过了追诉期?这个案件明显属于刑事公诉案件,为什么公安机关没有追究嫌疑人的责任,受害者该怎样追究自己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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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29 13:53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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