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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0日朋友借30000元,我给做担保,合同上写明连带责任

辽宁 07-03 13:34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4)
2015年5月10日朋友借30000元,我给做担保,合同上写明连带责任,借款时口头约定3个月还款,当时扣除3个月利息后,就把剩余的钱交给了我朋友,现在我朋友跑了,我这钱该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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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7-03 13:42
这是可以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来履行的
回复时间: 2016-07-03 13:42
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追问:

3个月到期后,在过六个月我不就免于保证了吗?

追问:

口头三个月还款期能不能当证据呢?

回复时间: 2016-07-03 13:55
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私密留言,问题发布者选择最佳答案或关闭本贴后可见。
回复时间: 2016-07-03 15:05
你好,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
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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