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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大家一个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认定问题

广西-桂林 07-04 10:18  悬赏 30  发布者:airlov…… 给我留言  回答:(5)
具体有些复杂。请大家稍稍耐心,致谢。
    相关法条都细仔研究过了,都没有明确记录,我们国家对于精神病人这一块的立法和监管有很大不足。由于争议很大,进一步立法目前看也不太可能。于是,相关资料看得越多,便越迷糊,所以特来向大家请教。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我有一个同母异父的哥哥,比我大十几岁。我的父亲,也就是我哥哥的继父,在1988年,我哥哥十四岁时,亲生父亲去世,我父亲与我哥哥一同生活,承担了抚养义务;到1996年,我父亲与我的母亲离婚,我被法院判决给父亲抚养;1997年,我母亲与他人再婚;1998年,我哥哥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2005年,我的母亲过世。
    我哥哥的精神病,属于精神病中的妄想症。
    当初生活上受到十分严重的打击,犯病之后,他便会把自己想象成一个大人物。他是有正式编制的上市公司员工,有公司的原始股份,只要不乱花钱,每年的股票分红,能让他过上超过大部分普通人的生活。
    他日常生活很节省。
    可是犯病之后,便会奢靡起来,常常一掷千金。豪爽起来,会把全部的钱,身上的皮衣,新买的手机送给不认识的人,只因为别人跨他一句大老板,够豪爽。常常买机票全国各地漫无目地飞,最后身无分文不能回家。总结来说,他的病情就是妄想症,乱花钱。
    最近,我哥哥的病情复发。
    在机场连续买机票,就是不上飞机,搞得整个机场风声鹤唳。手里的钱花完了,到处找人要钱,比如找到我父亲,说有人追杀他需要跑路,问我父亲要五块钱路费。他还办了大额的信用卡,信用卡目前已经刷爆,银行的追债短信甚至发到了我这里。至于外面欠下了多少外债,目前更无从得知。日前还人跟我说,以前从无暴力倾向的我哥哥,现在竟然拿着砍刀去找我的一个朋友,还好我朋友躲开了。我的朋友与他从无经济往来,事情发生后,被吓得半死,第二天便去了外地。
    情况大致就是这样,现在就是监护人的认定问题。
    首先申明,我是不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不是薄情寡义,是无可奈何。每个月工资一千多块,上有老,下有小,日子十分拮据。一年的收入甚至还比不了我哥哥的一餐饭钱。至于沾我哥哥的光,更没这样的想法。他没有暴力倾向的这十几年,各过各的,一切安好。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毫无疑问,母亲在我哥哥犯病时,肯定是我哥哥的监护人。
    母亲去世之后,相关单位没有对指定监护人有过任何的讲法,即没有经过监护人的变更,重新指定程序。既然没有指定,不愿意担任监护人的我,当然也不没有拒绝以至不服而提起诉讼的过程。
    我哥哥的亲属还有他的亲伯父,亲姑妈等。
    我的问题一:如果当前我哥哥在外面惹了事,产生经济纠纷,比如欠下银行大笔贷款,监护人是否有连代责任?银行方面或其他借款人,明显没尽到审查义务。如果欠下的是一个不可思议的数字,监护人难道要卖房卖公司去赔?精神病人签下的一切合同,没有监护人的签字和印章,应该无效才对。
    我的问题二:我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本题最大的问题,立法层面,指定监护人尚没有严格的程序。我应该属于“其他近亲属”,但总不能没经过指定程序,在事发后强行指定我吧?在我哥哥发病的时候,我还没有成年。
    我的问题三:我父亲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按我查到的法条,有过抚养关系的继父,是需要承担法定义务的。但问题是,在我哥哥发病前,我父亲已经与我母亲离婚了。
    而又有法条,抚养在一年以上,就是实质的抚养关系。
    按法理说,我哥哥对我父亲是有赡养责任的。当然,这肯定指望不上了。根据权责相等,是不是我父亲与对哥哥有监护责任?
    问题有些复杂,麻烦各位大状。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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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7-04 11:41
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第一位监护责任的应该是你的父亲,因为,他们形成的继父子关系。做为监护人,你父亲需要为被监护人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但同时,你哥哥作为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的一些民事行为需要经过他的监护人同意的,未经同意的民事行为是无效和,固也不存在责任承担问题。
回复时间: 2016-07-04 12:20
要解决精神病人的民事责任问题需要先依法确认两个法律身份问题,第一、依法确认你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依法为精神病人确定其监护人;
1、基于你哥以上两个法律问题没有解决,现在被你哥所欠债务的人或伤害的人,因为你哥以上两个身份还没有依法认定,他们只能先起诉你哥本人。
 2、如果纠纷中法院发现你哥为精神病人,会先依法确定你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然后依法按照民法通则17条的规定,让有监护权的各监护人协商监护人,协商不成,有争议的的,法院会依法判决指定监护人。
 3、在正式依法确定监护人之前,你哥因之前无依法确定的监护人、更不可能经过监护人同意,所以其精神病期间的行为依法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其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4、法院依法确定合法监护人之后,你哥的行为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的,按照过错责任比例,应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5、如果监护人有争议,法院会依法判决确定监护人。
  希望能帮到你,有问题继续追问,满意请点最佳答案
我的补充: 2016-07-04 12:36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则解释》
14.人民法指定监护人时依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追问:

大状,你好。
我哥哥曾办理残疾人证,写的是精神残疾,是否他就取得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身份?
残疾人证上面的监护人写的是我的名字,但是这个名字是我哥哥自己写的。请问这是否有效?

回答:

国家行政单位颁发的残疾证是由法律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他应具有了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身份了
至于监护人问题,你可以提出异议,以认定错误为由要求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撤销或由法院撤销重新确定
《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回复时间: 2016-07-04 13:06
1、精神病人发病期间伤害他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监护不利应该由监护人承担责任赔偿;但是产生经济纠纷,比如欠下银行大笔贷款,监护人没有责任也没有连带责任。2、你哥哥是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确认,没有确认之前法律上他是一个正常的成年人,不需要监护人的,这期间发病伤害他人损坏财产的,以他的个人财产赔偿,你和你父亲无需赔偿和承担连带责任;3、司法鉴定确认你哥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你们亲属之间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协商确认“监护人”,协商变成起诉司法指定;4、你是同母异父的妹妹,你父亲是只有几年抚养关系的继父,谁都不希望监护,就应该申请法院指定。5、所以我认为在没有认定你哥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情况下,你们都不是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很明确的。
追问:

大状,你好。
我哥哥曾办理精神病人的残疾人证,这算不算司法鉴定呢?

回答:

不算,有精神病人残疾人证不一定就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进行司法认定。

回复时间: 2016-07-06 07:42
一、监护人有责任,但不一定是连带的。你说的对没有监护人的签字和印章,应该无效。
二、你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你父亲承担责任,但不是连带责任。
监护人可以协商,可以指定,你们如果不愿意当这个监护人,可以让法院指定。
回复时间: 2016-07-06 15:43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的一些民事行为需要经过他的监护人同意的,未经同意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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