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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划分

云南 01-01 14:10  悬赏 0  发布者:shuhui…… 给我留言  回答:(4)
请问,我开车在二环路行驶,前方有一摩托车,摩托车主骑着摩托车打电话,我鸣号减速,并靠向超车道,在超车到我面包车中门与摩托车平行的时候,摩托车靠过来擦到我车后部,把他掀翻在地,左肩骨折。超车时骑摩托车的人正在打电话,靠机动车行使道缓慢行使,我车超车时介于超车道与行使道中间,请问,该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问题补充:
我车买了,全保,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在伤者痊愈后,我要承担哪些经济赔偿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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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1-01 16:18
你好,具体事故责任需要由交警部门划分。
回复时间: 2012-01-01 14:40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有如下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46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4条。因此,责任是根据双方的过错来划分的,有违法行为即有过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第46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4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完毕后,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一方为全部责任,无过错方为无责任;(二)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的,作用及过错大的为主要责任,作用及过错相当的为同等责任,作用及过错小的为次要责任;(三)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为无责任;(四)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五)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交通事故真相的,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马嘉肇事逃逸,应当承担全责。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现在责任划分还缺少相关证件材料:双方车辆检验,超速检验,双方是否涉嫌酒驾,双方是否有驾驶证等。
我的补充: 2012-01-01 15:06
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超过部分根据责任由双方承担。
回复时间: 2012-01-02 01:00
你好,具体问题你可以电话咨询我 ,责任的划分等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如果在保险的限额内的话,一般又保险公司赔偿就可以了!!
回复时间: 2012-01-02 09:27
先在交强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再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的责任划分来承担其余部分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你自己承担的部分再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才由你自己支付。具体如何操作,到时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你解决,以仅可能降低你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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