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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机伤人侵权事故,原告一审告错雇主,如何申冤?

四川-宜宾 01-02 16:43  悬赏 0  发布者:海霞王 给我留言  回答:(2)
案件缘由及经过:
2009年10月17日,王海霞与王海庆两家同时修建房屋(两者为亲姐妹,但素有矛盾),王海霞联系了曹勇到王海庆和王海霞两家的宅基地处测量土方,商量土方挖掘承包。由于两家土方量不同,王海庆出资3000元,王海霞出资12000元,各自支出。王海霞和王海庆均请王强(王海霞与王海庆的亲哥哥)负责施工组织管理。当时在场人员有张希甫、王强、程文富、陈声祥、杨顺林等人。
2009年10月18日,曹勇指派挖掘机进场开始挖掘土方的工作。当时挖完王海霞的土方后,由于天气一直下雨,王海庆的土方挖掘时发生塌方,被迫停工。曹勇和张兴亮建议何思云(王海庆丈夫)再多找几个工人抢修自己家保坎以方便继续施工。由于当天开来的挖掘机是曹勇租来的,当晚曹勇安排将挖掘机开走,并用拖车拖来另一辆挖掘机,第二天(2009年10月19日)就由曹勇的堂弟曹启银开挖掘机为王海庆继续工作。
2009年10月19日何思云找王强帮忙带路,到工人陈声祥处请其帮忙找来唐兴明(本案伤者)和杨和根两名工人。当日起,唐兴明等人就在王海庆地基处抢修保坎。由于下大雨,挖掘再次停工,直到21日才开工。
     2009年10月21日14时左右,曹启银驾驶的挖掘机将在王海庆地基内修保坎的唐兴明撞伤。曹启银立刻电话其父曹开云(曹勇的合伙人,是他的亲叔叔),告诉他自己挖伤了人,随后曹勇和曹开云一起来到出事现场。看到120急救车未到,曹勇就开自己的小车将唐兴明送到江北骨科医院,随车一起的还有曹开云、王强、尹马民。曹开云在去医院的途中打电话叫拖车去事发现场将挖掘机拖走,到了医院后,曹开云先支付了医疗急救费用,然后与王强商量,提出由于挖掘机没上保险,并且不希望事情闹大,影响以后经营的声誉,就希望王强和唐兴明将受伤原因说成是被石头砸伤,由王海庆和王海霞承担名义上的责任,而他们来承担医药费和其他一切赔偿费用。王强不同意这样处理。
2009年10月22日,曹勇、曹开云到医院要求唐兴明将自己受伤的原因说成是修自己家的猪圈砸伤的,并且把自己家的新农合保险报给医院做报销。报销费用归唐兴明,并且另外曹勇和曹开云将再支付唐兴明全额的医疗费用。唐兴明和其儿媳答应了,并按曹勇和曹开营的说法递交了说明材料给新农合报销。
由于治疗后期,曹勇和曹开云未按承诺支付唐兴明后续医疗赔偿相关费用,唐兴明寻找曹勇和曹开云协商无果,曹辩称唐是为王海霞工作时发生的事故,主张唐兴明应找王海霞赔偿费用,唐兴明遂以王海霞作为被告,将此事起诉到了法院。
一审王海霞及其代理人由于以下原因,法院判决由王海霞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唐兴明巨额费用:
一、 由于王海霞家工程量较大,一审时唐兴明以为自己是为王海霞工作,将王海霞作为本案原告。(后带唐兴明到现场确认,唐兴明才知道自己是为王海庆家工作,并且当初自己也是由王海庆的丈夫找来的,也就是说自己搞错了雇主,告错了人。这一点二审时唐兴明已对自己的材料作了修正,但法庭未采纳)
二、 能证明唐兴明是王海庆丈夫何思云请来为王海庆家工作的王强因是亲戚(亲哥哥)而被被告律师认为出庭作证没有效力而未能安排出庭作证。(这也是失误,因为王强同为王海庆和王海霞两家的亲哥哥,从亲属关系上讲完全一致,不应偏帮任何一方,证词信度并不低。)
三、 另一能证明是王海庆丈夫何思云找自己找人的证人陈声祥在证明时仅谈到挖掘机伤人问题,而忘记说明是何思云来找其帮忙雇人的问题。(王海霞不懂得雇主责任认定的重要性,而其代理律师完全没有为其指出这一点)
四、 事发当日王海霞在单位上班(有单位证明),其他工人文化程度不高,并不认识挖掘机型号的英文字母,也记不住,而挖掘机案发当日已由曹勇安排逃逸现场,曹勇等人又拒不承认肇事挖掘机是自己开来的,法院遂以王海霞无法提供挖掘机相关型号和发动机号为由,认为挖掘机及其所有人无法认定,无法追究其侵权责任。(举证责任究竟在哪方?案发现场的工人都知道是曹启银在开挖掘机,而此人未满16岁,并未出庭;二审时唐兴明也追加了被告:王海庆、曹勇、曹开云,也未得到法庭认可)
五、 王海庆与其丈夫何思云一审时出庭作证,证言提到事发当晚曹勇的挖掘机尚未挖完自己家的土方,应退还其出的工钱3000元。(这一条证明了事发当日确实是曹勇的挖掘机在工作,而且是为王海庆家工作,而一审时这一条未得到法庭采纳)
六、 王海庆一审时出庭称自己是委托王海霞为自己挖平宅基,与唐兴明没有雇佣关系,王海霞自己请挖掘机致唐兴明被挖伤,与自己没有关系。法院采纳。
七、 曹开云称自己的儿子曹启银并未开掘挖掘机,事发当日是在工地玩耍,而其他看见曹启银开挖掘机的工人在出庭作证时,由于曹启银不出庭,不能直接指认,只能描述其大致长相,致使法庭未采纳数位工人的证言。
八、 曹勇辩称自己的挖掘机10月18日已做完全部工程,后期是他帮王海霞联系的广西某谭姓挖掘机老板,其人现已失去联系,无法找到。法院采纳
九、 曹勇找来的拖车司机称自己10月18日已将曹勇租的挖掘机拖走,而挖掘机的主人彭文刚称自己是应曹勇要求,第二天安排司机拖走那辆租给曹勇的挖掘机。(曹勇找来想证明自己租的挖掘机已拖走,从而后面发生事情的挖掘机与自己无关的两个证人证言前后不一致,法庭却没有因此而降低曹勇一方的证言信度)

二审情况:
二审时原告唐兴明搞清自己出事地点等情况后,修改了材料,提出自己是被曹勇和曹开云的挖掘机所伤,事发当时是为王海庆工作,要求追加王海庆、曹勇、曹开云为被告,得到相关赔偿。
二审时王强提交了自己的证言,阐述了自己为两家分别管理施工情况和人工费用,与王海庆丈夫何思云19号找来唐兴明等工人为王海庆家修保坎的情况,唐兴明是从19日以后才开始有工资记录(发工资的记录原件仍在)。法院安排王强做笔录当天,由于庭内传来王海庆及其丈夫与王海霞激烈争吵的声音,王强一时激动跑入庭内,法院以王强当庭喧哗为由,取消了王强和王海霞一方另外四个人出庭作证的资格。
二审时王海庆及其丈夫何思云为推卸自身责任,同时报复以前与王海霞家的深刻矛盾(有两家闹矛盾打架的派出所笔录),与曹勇、曹开云串通修改证词,称曹的挖掘机18日已挖完自己家土方开走,事发时请的挖掘机是王海霞打大街上电线杆上不知名的挖掘机公司找来的,他们不清楚,与一审的自己的证词和曹勇的证词均不一致。
现法院以唐兴明二审修改的材料不是一审提出的,前后不一致等,不支持唐兴明修改被告;其他王海霞提出的新的五个证人均未能出庭作证,提交的证明材料不能与出庭证言配合,无效;而王海庆与曹勇、曹开云的证词形成证据链,予以认可!
问题补充:
我是王海霞,请问诸位法律专家,我应该如何为自己申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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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1-02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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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1-02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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