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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是动迁安置对象,产权证上没有写名字,是否能主张权益

上海 07-05 10:31  悬赏 10  发布者:305415…… 给我留言  回答:(9)
1998年拆迁时,爷爷,奶奶和我是被安置对象,分得本市桃浦新村,1室半承租房一套,后由于就学,我将户口迁出至父母处,之后我爷爷奶奶将房屋买下产权,产权证上只有爷爷,奶奶两人的名字。2010年由于家庭居住困难我和父母申请到经适房一套,经适房产证上只有父母的名字,我已结婚,现在爷爷奶奶相继去世,并将房子留给了我大伯伯的儿子,也就是他们的孙子,请问我是否能主张权益,要回当时的拆迁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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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7-05 12:00
您好!
可以主张属于你的拆迁份额。
建议来电详谈!
回复时间: 2016-07-05 10:48
爷爷奶奶购买产权时,你户口不在,无权对购房提出异议,现在对这房屋无任何权益。
回复时间: 2016-07-05 10:50
难以主张
回复时间: 2016-07-05 11:11
你可起诉主张确认你的房产份额,如需帮助请及时致电本律师。
回复时间: 2016-07-05 11:40
你是可以主张确认你的份额的
回复时间: 2016-07-05 13:08
能主张权益,要回当时的拆迁份额。
回复时间: 2016-07-05 15:02
不能主张份额。
回复时间: 2016-07-05 15:09
你可起诉主张确认你的房产份额,具体可以来电免费咨询。
回复时间: 2016-07-05 21:28
你好, 根据《继承法》,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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