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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胡越法官违规妄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01-03 16:01  悬赏 0  发布者:赵振元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聊城 回答:(2)
最高法胡越法官违规妄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鲁蜜特依法据实申诉再审缘何默拖持错不改?
详见:百度一下、下文标题或谷歌搜索鲁蜜特即显糸列综合材料。 
“电老虎”侵害一头牛!法院判赔一只鸡!!鲁蜜特 不服这个理!! 
大谬不然!罕见妄判:侵害财产2720多万!! 判赔97万零9千!!
法  官  办  案  九  连  错!! 持  错  不  纠  意 为 何 ?! 
2009年10月27日,我厂因不服山东省高院(2009)鲁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获准受理。11月28日签收《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2010年3月12日签收(2009)民申字第1717号《民亊裁定书》,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我厂不服该裁定,于2010年3月15日依法提起申诉,并将申诉材料用特快专递分别寄往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3月17日,两套材料均已签收(【中国邮政】11185客服回执单:ed922491561cs号邮件已妥投:最高法院3签收。)。
最高法院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在审理(2009)民申字第1717号一案中,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的规定。妄裁驳回了我厂的再审请求。
前已述及,本案一审承办法官耿建,在原案一审过半后(一起纠纷引发两案)已被申请回避。本案复又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对此,我厂在再审申请书中已详细说明并举证,两案一审卷宗内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亦可证明该事实。
本案一审合议庭的合法性,因上述事实应视为非法。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在二审判决中获得维持。本案再审立案审查中,以前两审中本不成立的事由及主观臆断作为依据裁定驳回,显然是违法的。程序违法之前提足可决定其他一切的合法性无从谈起。此理应该不难理解。
此外,该案及前案两审中多位法官多起违法违纪问题,多年来,我厂一直运用多种途经上访投诉,此一问题密切涉及本案、已严重影响了本案审理及判决结果。对此,再审申请书中亦已述及并附有投诉材料。审查中,胡越法官理应予以考虑。然而,1717号裁定书中只字未作涉及,违规驳回了我厂再审的合法请求。
针对最高法院(2009)民申字第1717号案承办法官胡越的违规妄裁之词,我厂特作如下反驳: 
首先,该裁定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的规定(前已述及),无视本案原审承办法官耿建,在前案一审过半后(一起纠纷引发两案)已被申请回避,本案复又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的违规事实,胡越法官违规裁定驳回,显然是错误的。
2010年3月15日,我厂依法提起申诉,时过1年又4个多月,至今怠拖、杳无音讯。
其次,该裁定第2页上数第20行:“在库存产品等损失得以赔偿后,就饮料厂停止经营六年后的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报废、企业利润、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损失另行向供电公司主张1600万元的赔偿责任没有亊实和法律依据。”此说对否?
事实是:2002年6月28日断电后,全部产品及冻存原料化为乌有。7月23日诉至原审法院。两审终结并执行完毕已是4年零2个多月后的2006年9月30日了。冷饮行业季节性強,惜时如金。4年多久拖原因为何?我厂因违法断电遭受毀灭性惨重损失实处经济枯竭、无力作为的状态,供电公司凭借強势实力恶意缠诉,原审法院怠拖、一拖再拖。我厂的设备、制冷糸统内,因久浸于盐水及氨液(无法维护)的高腐蚀中,损毀严重已全部报废。另计其他损失,经原审法院委托所作司法技术鉴定共计损失2514.69万元(不含前案司法技术鉴定损失205.3883万元)。我厂基于筹措诉讼费困难等因索的考虑,决定向供电公司主张1600万元的赔偿责任的诉求实处无奈,此举并无不妥。
依据双方纠纷引发两案的生效判决书所认定的违法断电、财产侵害的法律事实,以因果关糸法则及相关法条而论,此所导致的财产侵害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本案原审,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2007)聊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上数第8行:“本院认为,虽然供电公司中断供电行为至今已经六年多,但饮料厂在本次诉讼中主张的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本案终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中,在3至5页引述了前述原审本院认为后,于第6页上数第3行:“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显然,旣然是违法断电所导致的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依法维权索赔,于情有理,于法有据。2514.69万元鉴定损失及其中本案我厂所主张的1600万元赔偿损失的产生与供电公司违法断电的行为确有必然的因果关糸。此一毀灭性损失(全部产品及冻存原料毁坏)致使我厂失去了及时补交电费恢复经营活动的能力,进而,损失扩大一发不可收拾,停电、停产至今已九年多,彻底断送了我厂。胡越法官依据“这部分损失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一句判词,草率裁定我厂向供电公司主张1600万元的赔偿责任,没有亊实和法律依据之说无疑是错误的。“应与不应”的裁量依据,只能是事实与相关法条。谬误偏袒的判词,明眼人皆可看得出。不言而喻:遭受致命打击失去经营活动能力的弱势群体,还能有多少“来的及”采取的适当措施吗?
再次,该裁定第2页上数第19至20行:“饮料厂在停电后,没有及时补交电费恢复饮料厂的经营活动,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通观本案两审判决书,其中只字未曾提及没有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问题。据此语,说明胡越没有调卷审阅,若阅卷绝不应有以上裁语。请问,胡越法官依据什么作上述之说呢?只能是主观臆断无据妄言。
亊实是:断电后,为防止损失扩大,我厂竭尽全力,倾其所能,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已尽了自己的最大努力。及时采取了多次寻求协商供电、密闭库门保温、租库倒货、降价促销(产品入库孔进出)减损、筹款等适当、合理的措施。采取糸列适当措施可谓到位、到家。翻开两案卷宗,答案即可一目了然。卷宗内有一份《我们还能做什么》经质证的陈述材料及其多份相关证据材料,足可证明该事实。此应为两案判决中,未曾提及我厂没有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问题的缘由吧。
至于没有及时补交电费恢复饮料厂的经营活动一说,更是无理妄言、站着说话不腰疼!我厂当时帐户无钱,虽多方筹措,但因断电影响而无法借到。断电后冷库门必须密闭,冷冻产品因其硬度不够而停止对外销售。因事先未接到停电通知,未能对冷库预先加大蓄冷,断电导致供冷停止,库冷流失迅速,致使库温回升。随之而来的是全部冷产品软化、变形、塌垛、化失。此毁灭性、致命性重击,置我厂于弹尽粮绝的境地。从而彻底丧失了电费和违约金的交付能力。所以,造成我厂未能补交所欠电费恢复经营活动的责任在供电公司,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两案原审法院接受双方申请,曾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做了三次司法技术鉴定并予以采信。前述情况可谓一清二楚。同时,在弾丸小县内,停电、停产的讯息迅速扩散,很快人皆尽知。负面影响很大。此时,因国家入世,农信社(我厂在该社开户贷款)信贷投向调整:对中小企业全部停贷并分批压回原贷款(证实该情况的农信社文件,前案终审开庭中,我厂法定代表人赵振元当庭呈交孙英审判长入卷。)。贷款投向转为农业、农村、农民。我厂用作流动资金的部分贷款100多万元已于2001年底还付。依约、依惯例于2002年1月3-5日农信社放贷。后因前述贷款投向调整而暂停。此时若再贷款,短期内几无可能。从其他单位或个人筹措资金因停电效应亦非此前。经多方联糸一无所获。对此,我厂已详尽陈述并有证据证实。
此时此刻,面对违法断电导致的上述情况,供电公司理应接受我厂的协商交费意见,合闸供电,以免国家财产扩大损失。若此,可谓举手之劳。然而,该公司供电所所长李家顺竟然说:“少一分钱也不送电!”。我厂从邻居农村临时接入的照明电(用作密闭冷库门等补救措施之需)亦被強行掐断。供电公司此种极端行为、霸道作风,漠视态度、见死不救坐视损失扩大的问题,难道秉公执法主持正义的法官对此竟然忽略、不发一言?!反而在受害者伤囗上撒把盐、鸡蛋里挑骨头,无故加之、“莫须有” 再演吗?此何使然?是什么魔力驱动呢?
一言概之:断电后未能及时补交电费恢复经营活动的责任并不在我厂。依据上述事实及合同法第119条之规定,我厂有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四,该裁定第2页上数第9至15行:本院认为,2002年2月至6月28日,饮料厂因欠缴该期间电费,被供电公司中断供电,饮料厂违约在先。因未履行通知义务,供电公司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另案中已判决供电公司对饮料厂库存产品等损失承担60%(979425.74元)的赔偿责任,饮料厂因拖欠电费、违约在先对其损失承担40%的责任客观、合理,符合法律规定,饮料厂申请再审称供电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乏亊实和法律依据。
对此,我厂无法接受。合同法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应二字的含义作何理解?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我厂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就是欠电费及滞纳金,依规判交并加罚,如此而已。欠交电费,国家法律并沒赋予供电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即可断电的权力。供电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中止供电就是违法。对此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必须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两案原审、终审及本案再审,违背客观事实和基本法理,将供电公司的违法断电分成两段,即断电前没有告知是违约,断电后是合法,我厂不及时补交电费、滞纳金,依规判交判罚,再违规加罚千分之一(滞纳金时规千分之一至三,居民户为千分之一;企业户当年部分为千分之二、跨年度部分为千分之三。我厂为企业当年欠费户。一审按千分之三判罚!二审当庭论争、举证,仍判维持!!)后,重打40大板(承担40%的责任),罚外加罚,三重惩罚!对此,胡越裁定为客观、合理,符合法律规定。
这种阉割合同法、挖空心思、歪曲法律、和稀泥、无据定责乱打板子的做法,在中国司法审判中实属罕见。
依法,损失赔偿范围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规定损失赔偿范围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损失并不限于业已发生的,确定会发生的,未来的损失也包括在内。应以全额赔偿为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若此不适用于两案,对抗此法的法条在哪里?
违法断电损失,经两案原审法院委托所作司法技术鉴定并经两案两审法院采信:2720.0783万元。试问:如此巨额损失,仅以区区几十万元赔偿了结,侵害一头牛,赔偿一只鸡!荒谬至极太离奇!普天之下岂有此理?仰首问蒼天!公平正义何在?国家法律何在?何以让受害人服判?何以让天下人服气?!
注:欲知其详,亦可参阅:鲁蜜特维权九上书(百度一下该标题)
 复: 拍案扬首问蒼天!打官子为啥这样难?!
  聊城中级法院耿建法官同一纠纷原案回避另案复审违规办案
  最高人民法院胡越法官清清楚楚违规妄裁明明白白持错不改
——鲁蜜特向最高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发送的第158次举报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5月以来,我厂的一起涉法信访,至今已向贵院举报了158次了(向市、省法院、人大、全国人大及相关机关亦已投诉了55459次。)贵院曾55次明确回复:“已转至山东省高院调查处理,可直接与其联糸。”然而,不间断天天(联糸半年后改为每天两次)与其联糸,直至2011年1月11日,山东高院首次回复:“不符合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条件,本网站无权做出实质性的回复。” 此后又多次复言,“均受理,转聊城中院尽快处理。”然而,该案至今犹如泥牛入海,杳无音讯。
贵院今年6月7日回复;“……欢迎您提供新的、更加详实的线索。” 此后,遵此复,我厂向贵院提供了26次新线索(见附件1),贵院屡屡以“请勿重复举报”的雷同回复,不了了之……             
事实如铁有可无?是非显明对说不?耿建法官回避后由胡洪建出任主审。此后,耿建复任主审的事实确凿如铁。此举违规非常明显。
依此,足可说明:我厂的再审请求,依规有据,合情合理。何缘致人视而不见、7年多来5万多次投诉于不顾,应付、怠拖,不作处理?!
堂堂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竟然如此作为,这到底是怎么了?……
怪事咄咄!到底为何?……
我厂再次強烈请求:依法据实查处该案。                   2011-12-24
附件1;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2011-06-15回复的说明
附件2:关于对最高法院胡越法官违规错裁问题的再次举报
详见:百度一下、本文标题可阅全文,或谷歌搜索鲁蜜特即显糸列综合材料。 
附件1       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2011-06-15回复的说明
——向最高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发送的第115次举报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
贵院6月15日回复:“对于您反映的最高法院法官的问题我们已经调查并作出答复,其他问题请向山东高院举报网站反映,请勿重复举报。”
对此,我厂说明如下:
贵院的调查、答复与事实不符。其他问题向山东高院举报久拖无果(7年多、逾万次),勿重复举报别无他法。请见第113次举报材料:
贵院6月7日回复:“根据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在两案一审案卷中没有鲁蜜特食品饮料厂书面申请法官耿健回避的材料,而该厂法定代表人赵振元在2007年6月4日和2008年2月29日开庭时均表示“不申请回避”,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因此,我们未发现您所反映的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欢迎您提供新的、更加详实的线索。”
对此,我厂说明如下:
一、耿建在前案审理中已被申请回避的亊实无法否认。
我厂是在多次向聊城中院反映问题并提请耿建回避未果的情况下,多名职工代表开始向该院、市、省人大及省高院、最高法院、全国人大上访举报的。当上访者持最高法院转办信在省院由接访人当场和中院孟凡利通话交办说妥后,次日全天求见孟,孟仍借故不见。无奈之下,我厂职工代表给时任院长魏学义发电报请求耿回避。此后不久获悉耿已回避(主审法官由胡洪建代之)。
前案一审案卷中,对此有眼可见的事实,难道纪检监察部门调查不出来吗?
二、耿建在本案审理中依规应回避而未回避的亊实无法否认。
本案审理之初,我厂在不知耿建未回避已构成违规的情况下,因担心申请回避若未获准而再次得罪耿引发不利而未提请耿回避。此后,本案审理如同前案问题颇多,为此,举报及提请耿回避的投诉已多达数千次。依规耿应回避、难道法院亦不知耿承审该案违规吗?  
此外,我厂所举报的其他8个问题(百度一下或谷歌搜索鲁蜜特即显),贵院常以“请勿重复举报”的雷同之复拖延塞责,何也?非此,除了放弃,请问还有何法?……
正义不至,举报未有穷期!……                                    2011-6-12
附件2:     关于对最高法院胡越法官违规错裁问题的再次举报
2009年10月27日,我厂因不服山东省高院(2009)鲁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获准受理。11月28日签收《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2010年3月12日签收(2009)民申字第1717号《民亊裁定书》,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我厂不服该裁定,于2010年3月15日依法提起申诉,并将申诉材料用特快专递分别寄往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3月17日,两套材料均已签收(【中国邮政】11185客服回执单:ed922491561cs号邮件已妥投:最高法院3签收。)。
最高法院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在审理(2009)民申字第1717号一案中,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的规定。错裁驳回了我厂的再审请求。
本案一审承办法官耿建,在前案一审过半后(一起纠纷引发两案)已被申请回避。本案复又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对此,我厂在再审申请书中已详细说明并举证,两案一审卷宗内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亦可证明该事实。
    本案一审合议庭的合法性,因上述事实应视为非法。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在二审判决中获得维持。本案再审立案审查中,以前两审中的本不能成立的事由作为依据裁定驳回,显然是违法的。程序违法之前提足可决定其他一切的合法性无从谈起。此理应该不难理解。
此外,该案及前案两审中法官多起违法违纪问题,多年来,我厂一直运用多种途经上访投诉,此一问题密切涉及本案、已严重影响了该案审理及判决结果。对此,再审申请书中亦已述及并附有投诉材料。审查中,胡越法官理应予以考虑。然而,1717号裁定书中只字未作涉及,违规驳回了我厂再审的合法请求。
我厂強烈请求:依规查处胡越法官上述违规违纪问题,并更裁提审或指定审理该案。
特此请求!                                                   2010-10-25       

申诉人: 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
                                             二0一二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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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1月03日 16时02分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详细介绍情况以便准确答复。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1-03 16:03
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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