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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开幼儿园的。前两天有个小朋友在幼儿园洗手的时候不小心磕伤了。在眉毛上面儿有一个大约两厘米的

黑龙江-哈尔滨 07-06 07:31  悬赏 0  发布者:1864514228 给我留言  回答:(4)
你好!我是开幼儿园的。前两天有个小朋友在幼儿园洗手的时候不小心磕伤了。在眉毛上面儿有一个大约两厘米的口子。在医院美容科,缝了五针。所有治疗费用钱是幼儿园出的。现在家长索赔两万块钱。我想咨询一下,如果走法律程序,我大约赔付家长多少钱?
问题补充:
 我同意补偿1万元,但对方要求两万。我就感觉太多了,如果走法律我应该赔付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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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哈尔滨]
  • 李晓航律师 VIP
  • 电话:18646088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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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7-06 07:54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 [黑龙江-哈尔滨]
  • 王皓律师 VIP
  • 电话:18104515837
  • 282236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7-06 09:23
你好,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回复时间: 2016-07-06 07:59
你好,对方索要赔偿需要法律依据,本案可能涉及整容费用,需要司法鉴定确认费用。
回复时间: 2016-07-06 08:06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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