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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行政诉讼利害关系是否具备?

河北-唐山 07-06 10:11  悬赏 0  发布者:szl123…… 给我留言  回答:(2)
这个案件非常典型,有点公益性质。请仔细答复我。

案件很简单:我大学毕业后在农村暂时居住,不是合法选民,但是按照河北省村委会选举条例,非农业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可以要求参选,有这个政治权利,但是要经过村民会议或大会讨论。我要求参选当晚讨论时候有人阻挠,打砸撕毁选举材料辱骂我,当晚没有选举成功,后来过几天后开会讨论,否定了这个要求,至此我们这类人没有资格了。
后来我报案到公安局说有人破坏选举秩序,公安局说调查后没有违法事实,出具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我后来不服到法院诉讼。我认为:当晚行为侵犯了我的人权,践踏了我的政治权利,剥夺了我要求参选机会,应承担法律责任。多次威胁辱骂我,寻衅滋事,造成人身名誉精神伤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款说对合法权益没有明显实际影响驳回起诉,但是这个对我的权益,什么权益不是指的是合法的公民权利吗,当然有明显实际的影响啊,怎么能驳回。我资格没有问题:报案是行政行为相对人,也有直接利害关系。
法院一审二审证据上没有表态只是在主体资格上全部一致意见认为:一审认为,我不是本村合法选民,破坏选举和我没关系,不是行政行为相对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驳回起诉。二审在行政行为相对人上没否定,利害关系上继续否定我。认为,公安局对我报案后做出的终止调查结论后,我的报案人权利义务已经完成,对我上诉人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不侵害上诉人权利,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即公安局做出的终止调查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没有资格起诉。
本地律师水平有限,说法不一,请你明鉴,到底有没有资格?接下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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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7-06 11:31
你好,需要结合证据材料,可以处理,建议委托律师
追问:

证据一审二审根本不表态,就是在起诉资格上有分歧

回复时间: 2016-07-13 16:02
您好!
情况有些复杂。
建议来电详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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