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李波  徐荣康  陈晓云  朱建宇  周文才  
该问题已关闭

如果离婚,双方都不想要孩子,法院会怎么判

浙江-宁波 07-10 12:03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7)
如果离婚,双方都不想要孩子,法院会怎么判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3798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7-10 12:26
抚养权归属有争议的,法院将按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但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全部或部分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其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回复时间: 2016-07-10 14:02
法院会视情况判给一方,另一方承担抚养费,这么复杂的离婚案子,还是建议请我们律师代理,切实维护你方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 2016-07-10 12:08
你好,会确定一方作为抚养人
回复时间: 2016-07-10 13:19
您好,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解决。大致归纳如下: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回复时间: 2016-07-10 13:36
你好,离婚,首先可以协议离婚的,协议离婚,需要去户籍地的民政局办理的,如果协议离婚不成,可以起诉离婚的。起诉离婚,需要去被告所在地法院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离婚主要涉及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     关于财产问题:在财产分割上,一方的婚前财产仍然归一方所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例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一般是均分的。如果一方有过错,如家暴,外遇等,可以要求少分婚后取得的财产。 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或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起诉离婚,可以委托律师的,如果需要帮助,建议来所咨询也可以电话咨询。
回复时间: 2016-07-10 13:58
法院根据双方情况判决。
回复时间: 2016-07-10 15:17
谁适合抚养小孩判给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厦门
四川成都
天津河西区
广东深圳
广东佛山
湖南长沙
北京东城区
广东广州
浙江宁波
最新回复律师
河北 石家庄
人气:512502
福建 厦门
人气:122897
四川 成都
人气:2083567
天津 河西区
人气:204858
安徽 合肥
人气:282043
河北 保定
人气:16134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