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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原告举证不能还是应按照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规则来认定?

天津-南开区 07-10 14:19  悬赏 0  发布者:希望未来变得…… 给我留言  回答:(0)
交通事故后没有就诊,起诉后以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它大量的证据证明了事故碰撞事实、损害事实。我认为无需证明损伤和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撞我是事实,我已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如被告提出可能又受过其它的伤,应由被告举证加以证明,被告无法证明,应认定损伤和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原告已提供了碰撞事实等一系列证据,完成了举证责任,依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规则,举证责任已转移到被告身上。请问,该案到底是原告举证不能,还是应该按照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规则来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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