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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咨询。下一步应该走什么程序。应如何维权,如果被陷有书面承诺应如何处理。

重庆 07-11 09:41  悬赏 5  发布者:wshcb 给我留言  回答:(0)
于2016年4月有17日,我再次向湖北省信访中心投迪信件。如下“

尊敬的各级领导:
你们好!
本人何长兵于2010年10月12日至今在由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观音坪水电项目工程上务工(工程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宣恩县沙道沟镇白水村),任职办公室副主任,从2011年1月1日起任职项目部办公室主任。
本项目于2011年12月份全面停工,停工后我仍然为本项目服务(如:各材料商纷纷起诉到庭应诉,到项目上盘点材料数次以及参与物资材料转让谈判事宜等),自从2011年2月份起该项目部一直拖欠我等的工资,我等多次找到项目的直接负责人谭江廷、承建单位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宣恩项目部以及投资单位湖北华电宣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索要,但每次都声称尽快解决,都一直未得到解决。直至2012年6月份,我等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找恩施市宣恩县劳动监察大队,但因为没有欠条及工资表,监察大队对本案无法受理,监察大队要求我们拿到由本项目当事人谭江廷签字的工资表,而后我等找当事人谭江廷索要工资表,而当事人谭江廷以种种理由进行推拖,直到7月中旬,与谭江廷才达成一致意见,谭江廷表示出据工资表要求将剩余未发工资的人全部造上,最终造上了27人的工资表由谭江廷了签字,于7月18日将申诉状及工资表由我代送达到宣恩县劳动监察大队。
本案受理后,宣恩县劳动监察大队雷厉风行,带病工作,特别是黄局长在腿受重伤和监察大队吴队长患严重感冒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处理本案,为此我深表谢意,甚为感动,特送了一面锦旗给宣恩劳动监察大队。同时在当今政府职能部门能有这样兢兢业业工作的同志,真是政府之幸、百姓之福。
在宣恩县劳动监察大队的努力下,终于在2012年10月份对本案有了最终的胜利,劳动监察大队追到2011年2月至2011年12月底的工资,2011年12月后即停工后的工资不拿入本案处理,本笔工资款由承建单位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拿出。对此处理办法我表示认同,对12月份后至今的工资及2011年工资严重拖欠的损失赔偿我将仍然保留申诉索要的权力。于2012年底谭江廷提供工资表上的27人除我以外已都前到劳动监察大队领取了工资。
但是在我前往劳动监察大队领取工资的时候,出现了一个意外的插曲。由于本项目下面施工队的工头向方平领取工资后未如实下发给工人(据了解向方平当时提供的工资表签字属于找人代签),向方平领工资的时候恩施市宣恩县沙道沟镇田代国同志也在场监督并签字以及投资单位中国华电集团也安排了专人监督发放(只是被向方平的代签工资单蒙蔽过关)。由于向方平下面几个人未领到工资,到劳动监察大队闹事,刚好碰到我在领取工资。其中有两人是我当时介绍到向方平工队上的,这两个人就无理取闹的找到我要工资,由于此情况,劳动监察大队便停发我个人工资,他们称要帮助他们找向方平讨要到几个人的工资再发给我,但向方平起心就是挪款前逃,根本无法联系到此人。所以导致事隔三年多我的工资仍然在劳动监察大队未领取。期间我多次向劳动监察大队讨要,他们都声称要我帮忙把向方平的事摆平了再发给我,还说是我自己同意的承诺的。(我自始自终都未承诺要摆平此事,也不属于我义务及能力范围内,此事理定为刑事案件)
为此,我通过咨询相法法律专业人士。认为:①此事我只属于介绍工作并非有义务讨要工资(处于人道主义帮忙联系是可以,但是无法联系到当事人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②当时向方平同志领取工资时当时政府机关、投资单位、总承包单位也出面监督施工单位葛洲坝一公司现场发放,向方平属于欺骗行为,也并非是我有义务协助,我当时在项目部虽然属于管理人员27人之一,但是也属于一名务工人员。③向方平挪用工资理当由相关单位对其立案刑事侦查,追究连带责任也应该追究其发工资单位葛洲坝一公司,并非要为难葛洲坝一公司一外聘在本项目任职的一个小小的工作人员。
因此,作为一名受害者的我,请求相关领导从法律、事实依据出发,尽早协调发放我个人工资,维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可是结果又转回恩施宣恩县劳动局,劳动局给予电话回复说我当时承诺了帮那几个工要回工资。要要到工资才会给我。还让我去拿处理意见,这种结果我也不想去拿,他们说要拿了处理意见才能继续审报。我觉得每次就是这种推托之辞,这样的回复可不可以不去拿?而且现在劳动局说我有书面承诺记录,我担心会不会是把当时某些手续我的签字的单子他们又给补了承诺内容。我清楚的记得当时我只说,我尽力联系,估计也是联系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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