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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安徽-六安 01-09 10:31  悬赏 0  发布者:141585…… 给我留言  回答:(1)
申诉书


申诉人:六安市金安区苏皖服装厂
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毛坦厂镇李林路。
法定代表人:方章,厂长(15005694888)
被申诉人:六安市公安局交警队三大队(原二大队)
请求事项:要求上级领导依法责令六安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主动纠正错误,依法撤销六公交认字(2011)第1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和理由:2010年12月2日22时0分学凤(女,汉簇,1973年1月生,身份证号码:342425197301075921,住舒城县五里镇显扬村,手机:13865465654)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G105线由毛坦厂往舒城方向行驶至1164KM+50M处时,追尾撞到汪立俊(男,汉蔟,1968年11月生,身份证号码:34242719681115483,住霍山县诸佛庵镇仙人冲村手机号码:13285643475)驾驶的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皖19\30547变型拉机左后轮处被车上所载货物致伤(详见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及当事人陈述),依据现场图片、照片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赵学凤依法当承担全责(最少应承担主要责任),可是当时案件承办人为徇私情,竟然徇私枉法,认定汪立俊驾驶的皖19\30547变型拖拉机在路上正常行驶为停在路上,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公然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的认定责任规则进行认定,非法作出了六公交认字(2010)第1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学凤与汪立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据此赵学凤就可以堂而皇之地申请人社局对其进行工伤认定(详见工伤认定书)进而严重损害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汪立俊的合法权益。
汪立俊作为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服上访至市公安局,市公安局责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撤销了六公交认字(2010)第1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令二大队於10日内重新作出事故认定。可是原交警二大队的承办人更加疯狂,肆无忌惮,本应依法回避而拒不回避,同时与事故当事人串通一气、同仇敌忾、一丘之壑叫汪立俊与赵学凤协商责任承担,在赵学凤只要求汪立俊一次性赔偿其41500元之后,赵学凤与汪立俊居然在赵学凤不追究汪立俊任何责任后双方愿意维持六公交认字(2010)第162号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而原交警二大队承办人在本应回避而不回避的情况下,又再次违法依据协议出非法作了六公交认字(2011)第1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任然以协议为依据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同时也不交代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复核的权利等,这样更进一步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请求上级领导依法查明案件事实,追究原交警二大队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责令六安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依法撤销六公交认字(2011)第176号事故认定书,并对事故责任作出客观、公平、公正的认定,还我厂公道。为盼!
此致
中共安徽省委、省政府、省政府监察局
省信访局省人大、省政法委、省公安厅、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公安厅法政处
申诉人:六安市金安区苏皖服装厂

201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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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1-09 11:18
还是委托律师介入帮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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