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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一些问题

四川-成都 07-14 00:47  悬赏 0  发布者:叶子leaf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作为保证人之一,为我工作的公司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是某商业银行,债务人是这家公司,做抵押的房产是这家公司的房产。同时这家公司的法人(原法人的父亲),股东(原法人的前妻),以及目前实际控制人(原法人)也同时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主合同期限为一年,最高额保证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中有一条“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愿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我的问题一是,这一条是否可以解释为,如果债务人合同期满无法偿还债务,银行有权选择是先处制抵押物,还是先向保证人追偿;问题二,四个保证人中,银行是否是先向法人、股东追偿;问题三,如果银行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我,法院会不会对我的银行帐户进行强制执行;问题四,我的老公对我所签订的这份合同不知情,他也没有签字,那银行会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对他的银行帐户也进行强制执行,我们的共同房产会不会被拍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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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7-14 08:35
您好,银行有权选择如何实现债权
回复时间: 2016-07-14 09:18
一般是把你一起诉讼,同时处置财产
回复时间: 2016-07-14 09:24
这类合同通常比较复杂,建议带上合同和律师
回复时间: 2016-07-14 09:45
一,先处制抵押物;二,要看你们是什么形式的担保;三,是可以的;四:是共同债务,房产可能被拍卖
追问:

我在网上看到过一则消息"2016年1月28日网上曝出了最高院[2015]民一他字第9号复函,该复函的主要内容是明确: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内容原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内容解读
最高院同意,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院复函中,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中的“债务”做了限缩解释,将对外担保形成的债务排除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债务”中。这是正确的,因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核心的是考察一方所负担之债务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利益。如果不太严谨的话可以解释为,是否直接用于双方所构成之家庭的家庭经营、生活。如果是,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过不是则不应该认定,显然对外担保债务不是直接用于家庭经营、生活之债务,所以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我觉得我所签订的这个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应属于这一范畴,所以法院就是要拍卖我和我老公的房产,也只能对我所有的这部分执行。

回答:

你都知道答案了,咨询什么?

追问:

只是看到同样的问题,每个律师的说法都不一样,不过还是谢谢你

回答:

不过有些地方时会有差异的,实体操作取证还是有技巧的

追问:

那我是否可以与我担保的这家公司签定一份协议,说明我是无偿担保的呢?这样到时我就可以举证说明这个债务是我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这种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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