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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咨询

江西-上饶 01-11 10:06  悬赏 0  发布者:lanhon…… 给我留言  回答:(1)
爷爷是南下的离休老干部,老人家9月14日不幸离开了我们,生前在县人大担任科级干部。单位人员按照民发(2007)64号文对家人发放了抚恤金,但今天我看到单位转发了民政部2011年11月15日下发了民发(2011)192号文,新文件中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调整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那么请问在原单位已按原标准发放了抚恤金的前提下,我们是否可以再次要求原单位按照(2011)192号文补发一次性抚恤金。如果可以,请问是应该去找原单位还是找民政部门?谢谢!(新旧标准区别--07版: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11版--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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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1-12 09:39
如符合新规定的发放条件,可报请原单位要求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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