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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年前的刑事案件是依照什么法律、法规或相关条令、条例进行依法办事处理的???
广东-阳江 07-20 12:26 悬赏 0 发布者:chenho……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爸爸陈忠华出生于1943年2月28日,成长于工商业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因此读书年龄较轻、发育也较好,由于勤奋好学,成绩优异、曾几度跳级,一九五六年六月在阳江一中初中毕业和同学一起到镇府要求工作,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
我爸爸是在1956年6月初中毕业,回家参加力所能及的工作,与此同时,和同学一起到镇府要求工作。原判认为陈忠华是1956年考不上高中回家生产,因怕劳动而在东平纠合一班知识青年,要求安排他们的工作,因对安排到农村或渔业战线的不满意而产生意见,与他们发生口角相争,互相辨论中讲错话,是无理取闹,煽动闹事;已构成“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免予刑事处分”。(证据3)但事后相关无事,并在两个月后得到安排工作于小学教师的工作!为什么在58年9月30日派出所到学校捉人?
陈忠华在1956年要求工作引发冤案时未满14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以行政处罚。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即使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执行刑法的规定,即除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以外,其余一概不能认定为犯罪,不得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原判决书对陈忠华判定的“妨碍社会管理跌序罪”是没有主体的、实质性的犯罪证据,陈忠华论理争辩的说话,没有任何行动,是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的后果,对其只是在与工作人员论理当中停留在口头上说话,就判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陈忠华没有犯罪事实依据,也不知道是怎样被说成是“犯罪”的。在不同意见的辩论中或者讲错话,也是随口而过,对原被告判罪是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根据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7条、91条、96条第2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原判与法律赋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相违背;对法律规定情节显致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免于刑事处分的案件,应当宣告无罪。
陈忠华从1958年9月30日被抓至1979年12月连续21年在大西北劳改场服刑,其中4年劳改、17年监禁自由,背负一生一世的罪名,每天被强制劳动,冬天在严寒零下十几度煎熬,过着苦难的日子。因为是南方人,经受不住气候不适的折磨,亲眼目睹一些青壮年无辜地死去,其自己没有死去也是百病缠身,是不幸中的万幸,年轻的生命一次又一次遭受折磨;一生一世青春的年华,大好的时光,幸福的生活都被无情地毁了,含冤受屈、老婆子女也受牵连,陈忠华于2013年4月30日病逝,到死时还背负罪名。我们的社会是正义的!相信党和政府会给予原被告公平的判决!
综上所述,陈忠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和事实支持无罪的理据充分。申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原被告并无构成犯罪。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04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诉,请求撤消原判决。重新审理,依法改判无罪。
此致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申诉书都有相关判决书、公安部签发的身份证明、户口本、在校学生签署的任教证明书,陈忠华案卷宗、陈忠华曾经劳改期满向相关政府部门书信反应的相关信件原件等等证据。
我爸爸是在1956年6月初中毕业,回家参加力所能及的工作,与此同时,和同学一起到镇府要求工作。原判认为陈忠华是1956年考不上高中回家生产,因怕劳动而在东平纠合一班知识青年,要求安排他们的工作,因对安排到农村或渔业战线的不满意而产生意见,与他们发生口角相争,互相辨论中讲错话,是无理取闹,煽动闹事;已构成“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免予刑事处分”。(证据3)但事后相关无事,并在两个月后得到安排工作于小学教师的工作!为什么在58年9月30日派出所到学校捉人?
陈忠华在1956年要求工作引发冤案时未满14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以行政处罚。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即使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执行刑法的规定,即除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以外,其余一概不能认定为犯罪,不得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原判决书对陈忠华判定的“妨碍社会管理跌序罪”是没有主体的、实质性的犯罪证据,陈忠华论理争辩的说话,没有任何行动,是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的后果,对其只是在与工作人员论理当中停留在口头上说话,就判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陈忠华没有犯罪事实依据,也不知道是怎样被说成是“犯罪”的。在不同意见的辩论中或者讲错话,也是随口而过,对原被告判罪是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根据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7条、91条、96条第2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原判与法律赋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相违背;对法律规定情节显致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免于刑事处分的案件,应当宣告无罪。
陈忠华从1958年9月30日被抓至1979年12月连续21年在大西北劳改场服刑,其中4年劳改、17年监禁自由,背负一生一世的罪名,每天被强制劳动,冬天在严寒零下十几度煎熬,过着苦难的日子。因为是南方人,经受不住气候不适的折磨,亲眼目睹一些青壮年无辜地死去,其自己没有死去也是百病缠身,是不幸中的万幸,年轻的生命一次又一次遭受折磨;一生一世青春的年华,大好的时光,幸福的生活都被无情地毁了,含冤受屈、老婆子女也受牵连,陈忠华于2013年4月30日病逝,到死时还背负罪名。我们的社会是正义的!相信党和政府会给予原被告公平的判决!
综上所述,陈忠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和事实支持无罪的理据充分。申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原被告并无构成犯罪。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04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诉,请求撤消原判决。重新审理,依法改判无罪。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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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申诉书都有相关判决书、公安部签发的身份证明、户口本、在校学生签署的任教证明书,陈忠华案卷宗、陈忠华曾经劳改期满向相关政府部门书信反应的相关信件原件等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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