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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中心 发布问题法律法规法律知识全部咨询 婚姻家庭剩余

上海 07-20 17:39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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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问题法律法规法律知识全部咨询
婚姻家庭剩余时间: 14天19小时
我是一位离婚母亲,经历了一段维持7年的婚姻,这段婚姻里的丈夫在我大女儿出生后的6个月左右得了脑瘤
我是一位离婚母亲,经历了一段维持7年的婚姻,这段婚姻里的丈夫在我大女儿出生后的6个月左右得了脑瘤 我是一位离婚母亲,经历了一段维持7年的婚姻,这段婚姻里的丈夫在我大女儿出生后的6个月左右得了脑瘤,花光了家里所有积蓄还欠了一屁股债,我尽心的一边照顾他,一边照顾孩子,之后的7年里他一直在养身体,没上过班,我在这7年里一边打工赚钱还债,一边给他生了个儿子,突然有一天听说他在外面欠了钱,一打听才知道原来这7年里他迷上了赌博,⋯⋯我太累了,债也差不多还完了,我想离开这个家,为了能离开我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背着一万块的债离了婚,(他生病时我妈借我们的)刚离了婚我一无所有,连租房子的钱都没有,跟工作单位预支了点钱租了个5平米左右的隔楼过活,在同事面前以减肥为名一顿饭不超两块钱,基本就是两包子,发了工资就想着买点孩子们需要的,后来的一年里我生病住院了,我也没什么亲人朋友可以帮我,我妈借了我一万,我自己有两万,当时手术费只交了8千,后面又交了5千,还好老天可怜我没让我为难,当时想着如果超过三万我都不想活了,我也跟他借钱了,心里就想试试这个男人有没有点良心,但事实证明我不应该报有这种幻想。又过了一年孩子们很想我,为了能联系上孩子,我不定时的请他吃饭,就为了能打个电话给孩子,有一次他吃饭的时候答应我可以回去看看孩子,说早点去,别过年了去,到时候家里亲戚多不方便,为了能看到孩子我请假请不到,因为年底工作太忙,我只能辞掉这份不错的工作,给孩子们买了点东西,又取了6千块钱准备去看孩子,我给他打电话说我准备回去了,没想到他带着他堂哥堂嫂到车站来阻止我,拉扯中打了起来,他堂哥二话不说看我们在拉扯行里,上来就打,他也打,两个人来来回回⋯我就像个小偷,当时看热闹的人很多,不但没人帮我,还有人说我一定是做坏事了,我当时就扑上了马路,我真的不想活了,死了一了百了,他们两兄弟拉着我对我说你现在别死,现在死了我们要担责任的⋯小孩是看不成了,行里我不要了,取的6千块钱我没给他,我打算好好活着,活的比他们更好,之后的几年里我没有再联系他们,而是努力工作,后来遇到我现在的老公,他也是一个离婚出来的,我们很快结婚生了个孩子,现在我们有房有车,日子过的很幸福,为了孩子我没有再工作在家专门带孩子,现在日子好了,想想远方的孩子还在受苦就想伸手帮一把,只希望他们能得到好的教育,将来的路平坦点,暑假了,我想着大女儿要上中学了,在ABC都不认识,我有大把时间可以辅导一下,为了得到他们的支持,我用了大半年时间每天打电话给孩子们,给他们买礼物,给他们家添置东西,没想到暑假后一说这事,一家子马上变脸,刚开始家里人横加阻挠,各种借口,现在是电话都叫我别打了,怎么打也没人接,要么一听是我声音就挂了,一点不为孩子的未来考虑。这种情况下法律能帮助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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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7-20 17:49
1、好好过你的日子吧。
2、如果你老公也支持你的话,你可以委托律师起诉主张变更孩子抚养权。
需要帮助,来电联系预约面谈。
回复时间: 2016-07-22 10:30
孩子抚养权: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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