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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7月20日,我收到开发区人民法院传票,事由,2013年8

江苏-宿迁 07-20 17:52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您好, 7月20日,我收到开发区人民法院传票,事由,2013年8.12日我应当去罗马假日开发商处签订购房合同(此处是非曲直暂且不论),而我是2013年8月13日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开发商于2016年7月15日起诉我违约。请问,是否超出起诉期?开发区法院为何受理?另外,合同标明,十日内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或者全款结清,现开发商认为,我十日内必须让银行贷款到位,我想这谁都知道不可能的,可是开发商以我十日内没有让银行贷款到位为由,起诉,赔偿违约金12045元,两项总计22045元。开发区法院传票以到我家,请问合理合法吗?时效性到底存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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