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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本案属于什么性质?

河南-郑州 01-14 14:03  悬赏 0  发布者:王先生570 给我留言  回答:(5)
2011年6月1日晚,在与控告人商订某涉案房间买卖合同时,被告(以下简称她)当面写下房屋内所留主要物品清单,并标明物品价格相诱惑。控告人离开后,她冒用产权人其母名义单方面写了个显失公正的合同。    
6月2日早上8点左右。她当着众人的面把房间钥匙交给介绍人门卫师傅,并说;只要控告人到银行取5万元定金给她,就可以回来要钥匙。6月2号上午在房管局,她收了5万元定金(证据3),将合同与确认清单一并摁上指印,塞给控告人。然后借故离开不交钥匙。
   6月24日,她在确认房款到账之后,就立即盗窃了清单中的“一套”电器价值8000元。生怕控告人发现后不退所压验房尾款5千元,先发制人,又于次日盗窃了合同中的空调,沙发,餐桌椅。价值5500元。7月5日15:30她动用大卡车,明目张胆地将控告人房间里的合同中剩余的价值7500元物品洗劫一空。并且因受到警告,怀恨在心,为泄愤恶意破坏,造成附属设施和装饰装修不符合约定,产生9161元的维修费用的损失。(证据8)合同中的那个设备齐全的完整房,功能完备的实用房,被她拆成了设备损毁的空裸房,没有家具不能入住的无用房,千疮百孔水电不通又严重渗水的问题房。
问题补充:
2011年6月1日晚,在与控告人商订某房间买卖合同时,被

控告人某某(以下简称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瞒着产权

人,冒充实际产权人,虚构上述房屋及其室内价值21000余

元的家具是自己的事实,隐瞒自己对房屋及屋内家具没有

处置权的真相。以要把室内一对床头柜除外的所有家具留

给控告人为诱饵,先把房价增加了15000元,后又附加条件

交易费用(不会超过5000元,超过部分由卖方承担)由买

方自理——即由控告人替她承担不超过3000元的过户费用

(实际上替她承担了10560元的营业税及个税。)她当面写

下房屋内所留主要物品清单,并标明价格相诱惑。她男朋

友也说:“买就买吧,还定什么合同,你交钱,我交房就

行了”。控告人说:“你们先商量一下,我们先走了”。她说

:“我的房子,我的家具,我说了算,就这样定了。你如

果要,明天早上给我打电话”。并拿出一盒钥匙说:“明天

办手续,你给我先交5万元的定金,我给你钥匙”。控告人

说:“我们都再考虑一下,如果没变化,就按咱说的,你

今晚一个合同,也让你妈签上字。”。她说:“好,那当然

,你没看到刚才电话中我妈已经同意了吗?你放心,我妈

会签字的”。
控告人离开后,她冒用产权人其母某某名义单方面写了个

显失公正的合同。    
6月2日早上8点左右。她当着众人的面把房间钥匙交给介

绍人门卫于师傅,并对大家说;只要控告人到银行取5万

元定金给她,就可以回来要钥匙。
6月2号上午在房管局,她收了5万元定金(见第23页证据3

),将合同与确认清单一并摁上指印,塞给控告人,并示

意让控告人收好,别让旁人看见。合同中“过户费用超过5

千元部分由卖方承担”的约定被隐去,控告人匆匆看了一

眼就收起来了,连合同上的“卖方向买方交5万元定金”的错

句都没发现。她为了分散控告人的注意力,又让控告人给

她打了个5千元的房款欠条。并故意打岔说:“房已经是你

的了,租给我们住一段好不好”?控告人说:“不,我想让

我爸住。”她说:“你再给我两三天时间,我把屋里的衣服

零碎用品拿走”。随后就借故离去。她是制造了一手交定

金,一手交钥匙的交易的骗局,骗到了定金5万元。(所

以,双方根本没有商讨她自撰的显失公正的合同。其实是

她有意不给商讨合同机会,为了造成既定事实,她宁可至

今也无合同原件。控告人也以为交过5万定金后,房子以

及家具都已经是自己的了,借给她再住几天也没多大关系

。从没有想到她会利用合同与清单中的漏洞诈骗和盗窃。

更没细究合同条款。在发现被骗被盗后,出于无奈,为提

供证据才于7月5日在合同上签字。)此后,她就借故不交

钥匙。按约定,此时应视为房屋及附属设施已交接给了控

告人。她只是借住两三天。
6月2日,控告人因没有找到婚姻证明,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打电话给她,她说:“5万元定金已于当天用在了为期数

年的投资项目上了,无法退回”。控告人忙问,那怎么办

呢?她说:“用你儿子的名字也可以”。为了不让5万元定金

打水漂,只得考虑用二儿子的名字办过户。但后来因控告

人还没有房,儿子的户口原来还挂在朋友的户口上。要先

到朋友家里借户口本太麻烦,而且民政局要求到派出所将

儿子的身份证号从15位升为18位后才办理他的未婚证明;

更重要的是二犯罪嫌疑人在房管局反复说给你儿子买这样

小的房(套内建筑面积28.82平方)不合适,将来结婚再买

房属于第二套,费用会很高。控告人觉得有理,就采纳了

此建议。为了避免违约,控告人决定还用自己的名字办理

过户。并想办法联系上了已分居10年在外地的前妻请假回

来办了离婚手续。
6月6日,控告人和评估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做房产评估需到

420房间照相,钥匙已不在门卫处,给她打电话要钥匙,

她仍旧推脱说:“这两天忙,过两三天就给你”。并说:“评

估公司不需要我开门照相就能评估,让他们自己想办法。


6月12日她以急用钱为由,以不配合控告人过户相要挟。

逼控告人不经房管局直接把14万元转给她并不愿立字据。

在控告人要和她到房管局评理的情况下,她才勉强同意经

房管局托管转给其母14万。
6月16日控告人被逼被骗替卖方交了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共计10560元。
6月21日房产证过户完成。6月23日,14万房款到了产权人(

其母)账户。应依法认定,此时应视为房屋及附属设施已交

接给了控告人。
她在合同的主要条款上做手脚,利用自己亲笔写合同的便

利条件,隐去“过户费用超过5千元部分由卖方承担”的重要

条款。有意在清单第9项(见第21页证据2)只写“一套”,省去

名称和价格关键内容。她迟迟不交钥匙,不让评估公司照

相,目的是利用清单中的这个漏洞,盗窃“一套”电器,是

她的犯罪动机。
   6月24日,她在确认房款到账之后,就立即盗窃了清单中

的“一套”电器价值8000元。生怕控告人发现后不退所压验

房尾款5千元,先发制人,又于次日盗窃了合同中的空调

,沙发,餐桌椅。价值5500元。这时控告人还被蒙在鼓里

。6月27日控告人办理了该房屋转入户口手续。7月 4日控

告人因发现空调外机被盗后在电话里警告她:“应维护合

同,我的东西,你不能动,动了你就属于盗窃” 她答:“那

你等着,你去解决吧。”次日, 7月5日15:30她动用大卡车

,明目张胆地将控告人房间里的合同中剩余的价值7500元

物品洗劫一空。并且因受到警告,怀恨在心,为泄愤恶意

破坏,造成附属设施和装饰装修不符合约定,产生9161元

的维修费用的损失。(见第37页证据8)合同中的那个设

备齐全的完整房,功能完备的实用房,被她拆成了设备损

毁的空裸房,没有家具不能入住的无用房,千疮百孔水电

不通又严重渗水的问题房。因家具被骗额外直接损失32721

元=证据6+证据8+证据2。14万被骗房款难以追回。
2011年7月6日在电话中( 见证据第46页第16行)她说,控告

人(莫须有)整整耽误了她一个月的房款。并因此要惩罚

5千元。控告人认为:合同中“6月2日交易”本身就是个陷阱

,一天之内完成过户手续几乎是不可能的,她这样写的目

的就是要造成控告人违约,从而非法占有5万元定金.在谈

房价时她为了能把问题房子卖出去,并且想卖个高价,所

以就把所有的家具家电都承诺留下。可谓好话说尽。而当

她骗到定金之后,就把合同当成了骗人的工具,把家具当

成了骗人的道具,利用合同与清单中的漏洞,先诈骗后盗

窃,坏事做绝。从她多次承若要交钥匙来看,目的是制造

一手交定金,一手交钥匙的骗局,从而骗取定金5万元。

案发后她不愿承担违约责任,拒绝退赔。几次妄图骗回控

告人手中的合同原件。继而无理狡辩妄图把责任推给控告

人。她至今不交正式钥匙,目的是控制房权,非法占有。

7月6日控告人刚从介绍人处拿到她转交的装修钥匙,她谎

称空屋内还有自己的东西要骗回钥匙。这分明是在诈骗,

妄图诬陷控告人拉走了她的东西。控告人当即报警,她诬

陷控告人的阴谋才未能得逞。案发后她采用金蝉脱壳的方

式推卸责任,竟说:“我不当家,要问我妈。而我妈(产

权人)不愿赠送你家具”。这显然是蓄意合伙诈骗。
8月12日,法院开庭,躲在西藏旅游的她被法院请回。第

二被告(产权人其母)道出实情:(详见第25页证据5法院

笔录)她既不是房屋产权人,也不是共有人,并且在产权人

不知道的情况下,她冒用产权人名义签订合同(见第19页证

据1),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且有盗窃和破坏的犯罪

情节。控告人如梦初醒,当庭撤诉,决定先刑后民。请求

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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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1-14 14:08
你好,应当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盗窃行为!
追问:

谢谢回答,请再看一下问题补充。表述的不是太清,合同诈骗或盗窃竞合?没交钥匙是如今没交正式钥匙,装修钥匙6月2号一天就交了两次。因为她...
谢谢回答,请再看一下问题补充。6月2日已经完成了,一手交钥匙,一手交定金的交易。6月23日她已经收到了全款,第二天实施了盗窃行为。7月4号受到警告,7月5号又实施了第三次盗窃。7月6号反咬一口,说室内还有她的东西,其实已被她洗劫一空,逼控告人报了警。8月12日法院开庭,她拿出了控告人写给她的收到钥匙的收条,来证明她没有违约,其母又在法院笔录中说,其女-她不是产权人,也不是共有人,没权利处置室内物品,所以拒不返还室内物品。二人演双簧,金蝉脱壳,非法占有的故意暴漏无遗。到经侦队,她拒不交出收到钥匙的收条,还狡辩说,室内物品不是她盗走的。...

回答:

你好,法院审理应当是在民庭吧!经侦队侦查结果怎么样?

追问:

你好!民庭开庭后因发现新证据--以下是法院询问笔录:
?被告某某某,关于原告诉你及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关涉案房屋问题向你核实,涉案上述房屋是你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是我与我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当时只是登记在我一个人名下。
?被告某某某,房屋在你名下,为何2011年6月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是某某与原告签的。
:某某是我女儿,当时把房子卖给原告时我不知道,是我女儿与原告签的,后来我知道卖房一事后,也同意卖房。2011年6月3日我于某某某签订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在将屋内设施赠送给买房人某某某的附加合同,后与原告在2011年6月16日,在房管局签订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该合同没有有关房屋内设施的附加合同。
?被告某某某,你女儿与你同住吗?
:同住
?涉案房屋你女儿是否是共有人。
:该房屋与我女儿无关,我女儿不是共有人,房子是我与我老伴共同出钱买的。
?被告某某某,当时卖房时,你老伴是否知道。
:当时卖房时,我老伴不知道,房子卖完后,他也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某某某你无没补充。
:无
?请看笔录无误签字。
:好。
依据以上法院的笔录,控告人撤诉,决定先刑后民。

回复时间: 2012-01-14 14:14
民事纠纷,鉴于问题的复杂性,要综合各方原因进行分析,因此尽量与律师沟通避免遗漏重要信息。如有需要可拨打免费咨询电话:13803710271杨鹏律师
追问:

谢谢回答,请再看一下问题补充。由以上法院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她既不是房屋产权人,也不是共有人,她冒用某某某名义签订合同,(证据1)符合刑法224条“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典型的合同诈骗。况且,从笔录上看,产权人至今也不知5万元定金和合同中房屋里所留家具一事。可见5万元定金早已被她贪赃。这是造成合同不能正确履行的根本原因。再从她骗取5万元定金的之后多次阻扰合同的履行:不交钥匙,不配合评估行为来看,她也确实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因为她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所以她从根本上不希望履行合同。其目的是要造成控告人因无法过户而违约,从而非法占有控告人的5万元定金。因为她对产权人始终隐瞒自己骗取并贪赃了5万元定金的事实,隐瞒已签订合同要留家具的真相,造成了产权人只同意按在房管局签订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以成交价14万卖出空房,不同意留房屋里的家具。而控告人不但实际比合同多花了8000余元 ,而且仅因家具被骗的额外直接损失就高达32721元。(证据6,8)根本原因还是她非法占有了5万元定金所造成的后果。为此,控告人依法当庭撤诉,决定先刑后民。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对她立案调查。

回复时间: 2012-01-14 14:45
属于民事纠纷
追问:

谢谢回答,请再看一下问题补充。执法依据 :依照《刑法》第224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她冒充产权人在合同上签字,(见证据1)符合刑法第224条第(一)款:“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隐瞒自己对房产及家具家电没有处置权的真相,从主动列清单诱骗,到冒用某某某名义签订合同,目的很明确:指山卖磨,用不属于自己的房屋和家具骗钱。非法占有的故意非常明显。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
她以满屋的家具作担保骗得高价卖出问题房,她以确认清单作担保骗控告人签下合同,她以当众把钥匙交给介绍人作担保,骗取定金5万元。
  (三)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她也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因为产权人到现在都还不同意留房屋里的家具。而控告人仅因家具被骗的额外直接损失就高达32721元。她把5万元定金骗到手以后,不交钥匙,不让照相,不配合评估,千方百计的阻止控告人履行合同。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

回复时间: 2012-01-14 15:14
属于民事纠纷
追问:

谢谢回答,请再看一下问题补充。(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她谎称要交钥匙和介绍人演双簧骗取定金5万元,得手后立即消失,“5万元定金已于当天用在了投资数年的项目上了,无法退回”,足以见得她逃匿的本领十分高超。多次试图骗回合同原件,开庭时法院从西藏把她请回。可见她逃的够快,逃得够绝,逃的够远。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她以不配合控告人过户相要挟,强逼控告人不经房管局托管直接把14万元转给她。企图非法占有整个房款。在控告人揭穿她的阴谋,要和她到房管局评理的情况下,她勉强同意按合同经房管局托管转给其母14万。紧接着又把犯罪目标锁定在家具上。她一旦确认14万元房款已到自己账户,非法占有的故意就马上暴露无遗。她立即盗窃了合同中的“一套”电器,价值8000元。随后又盗窃了合同中的空调,沙发,餐桌椅,价值5500元。罪行败露后,在控告人严正警告后的次日,7月5日,她在将收到的14万房款转移以后,抢劫性的侵占了合同中确认的房屋里的所有物品,价值7500余元。非法占有的的故意特别明显。
篇幅所限,敬请联系看我对所有律师的追问,才能更清楚案情。

回复时间: 2012-01-14 15:15
不构成犯罪。
追问:

谢谢回答,请再看一下问题补充。6月2日已经完成了,一手交钥匙,一手交定金的交易。6月23日她已经收到了全款,第二天实施了盗窃行为。7月4号受到警告,7月5号又实施了第三次盗窃。7月6号反咬一口,说室内还有她的东西,其实已被她洗劫一空,逼控告人报了警。8月12日法院开庭,她拿出了控告人写给她的收到钥匙的收条,来证明她没有违约,其母又在法院笔录中说,其女-她不是产权人,也不是共有人,没权利处置室内物品,所以拒不返还室内物品。二人演双簧,金蝉脱壳,非法占有的故意暴漏无遗。到经侦队,她拒不交出收到钥匙的收条,还狡辩说,室内物品不是她盗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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