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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农行监管缺失,谁之过?内外勾结骗取巨贷,谁担责?

湖北 07-22 08:25  悬赏 20  发布者:杨丽江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叫杨丽江,是湖北恒立威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现向贵媒体举报中国农业银行襄阳市分行樊城支行主要负责人行长邓桥军、信贷员张孟元、信贷经理成俊涉嫌违规发放贷款的不法事实。
2014年,湖北鑫宏银煤业有限公司请求我司——湖北恒立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位于老河口市科技产业园名下的土地使用证、部分房屋所有权证(评估共计3200万元),作为湖北鑫宏银煤业有限公司向襄阳市农业银行樊城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抵押担保,其借款的用途是:购货,并提供了陕西荣昊能源有限公司与湖北鑫宏银煤业有限公司之间的购货合同。(已被银行欺瞒调换成襄阳市金河谷商贸有限公司,鑫宏银法人梁爱华举报材料可以证明)    
2014年12月31日,襄阳市农业银行樊城支行将1800万元贷款转入湖北鑫宏银煤业有限公司帐户。
实际上,这笔看似合理合法的购货贷款竟然是襄阳市农业银行樊城支行三位工作人员与有关人员内外勾结,合谋所做的一个贷款骗局。
1800万贷款划到湖北鑫宏银煤业有限公司账户上不到一小时(事后查询相关银行流水得知),襄阳市农业银行樊城支行就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直接违规操作,强行从湖北鑫宏银煤业有限公司账户将1800万元贷款划入襄阳金河谷商贸有限公司(非交易帐户、此公司在襄阳工商注册局查无注册),然后再紧锣密鼓的从襄阳金河谷商贸有限公司账户上将1800万肢解转出。而这一切,他们都是在担保人湖北恒立威并不知晓且未签字同意,背着担保人的情况下完成的。当担保人听说违规转变贷款用途的事情后,找襄阳市农业银行樊城支行理论其为何违规改变贷款用途,并告诉他们这样做是违法的行为,但襄阳市农业银行樊城支行却置若罔闻,并一意孤行的完成了后续违法过程。
襄阳市农业银行樊城支行为何明知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是违法违规行为,还敢冒大不韪去一意孤行呢?
第一,就因为农行存在监管缺失,让邓桥军、张孟元、成俊等人可以有机可乘、为所欲为;第二,攸关邓桥军、张孟元、成俊等人的私利及自身职位的安全,导致他们铤而走险;第三,农行监察形同虚设,违规违法行为被上级管理行知晓,也无人过问,让邓桥军、张孟元、成俊等人有恃无恐,违法违规行为得以畅通无阻。

2013年12月,不具备贷款条件的佳奇盛源公司(湖北鑫宏银煤业有限公司股东梁光雨同时也是襄阳市佳奇盛源有限公司股东在盛源公司占股20%)与襄阳市农业银行樊城支行三位工作人员合谋伪造贷款资料,违法私刻中南电网襄阳华电公司印章,伪造华电公司欠款证明作为贷款重要条件办理了保理贷款1250万元,后逾期未还已形成不良贷款。佳奇盛源公司无力偿还,直接威胁到襄阳市农业银行樊城支行合谋骗贷的三位工作人员的自身安全。于是襄阳市农业银行樊城支行串通湖北鑫宏银煤业有限公司,他们合谋以企业委托支付名义,在骗到1800万贷款后,继续伪造虚假手续,欺瞒担保方,单方面擅改贷款用途,直接违规操作强行从湖北鑫宏银煤业有限公司账户将其1800万元划入襄阳金河谷商贸有限公司(非交易帐户、此公司在襄阳工商注册局查无注册),并立马从该公司帐户扣划本息合计1266万元,偿还襄阳市佳奇盛源有限公司逾期不良贷款。同时将襄阳金河谷商贸有限公司账面上剩余的534万元贷款,同样违规操作转入湖北鑫宏银煤业有限公司股东梁家勇个人银行卡中(梁家勇同时是襄阳市佳奇盛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已经掌握了梁家勇银行卡及网银支付密码的信贷客户经理成俊拿去打理个人经手的高利贷。
就这样1800万元贷款在襄阳市农业银行樊城支行及其负责人违规违法操作下,全部非法肢解完毕。
说白了,这笔让我司担保贷给湖北鑫宏银煤业有限公司的1800万购货巨款,压根就没准备用来去支付购货款,根本就是为已经不具备贷款资格的襄阳市佳奇盛源有限公司所贷的。目的就是为了填补邓桥军、张孟元、成俊等人违法违规造成的巨大金融窟窿。
律师告诉我,农行襄阳市分行樊城支行的负责人邓桥军、信贷员张孟元,信贷经理成俊等人,在该笔贷款中,己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理由如下:
违法发放贷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
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2009)对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中国农业银行襄阳市分行樊城支行及其主要负责人:邓桥军、信贷员张孟元,具体实施人成俊已然符合上述条件。第一,符合违规发放贷款罪主体,是国有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即中国农业银行襄阳市分行樊城支行及工作人员。第二,犯罪数额达到立案标准且数额特别巨大。而本案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18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第三,存在以下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行为:1、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而本案,借款人提供了陕西荣昊能源有限公司与湖北鑫宏银煤业有限公司之间的购货合同。而实际发放借款是用于偿还其股东的不良违法信用贷款,变相套取国家贷款(见证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三条3.2借款用途”及“贷款审批通知书”可证明其贷款用途),并将此款汇入非贷款审批约定的交易帐户。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七条、《贷款通则》第二十九条:都明确规定了:“签订借款合同: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 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而本案农业银行员工不仅没有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监督使用借款,而是与借款人窜通一起,套取贷款偿还其别的公司而非借款人公司在农业银行由上述三名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违法办理的不良信用借款。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二十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而本案农业银行与借款人经办人窜通将其贷款支付给非双方合同约定的交易对象襄阳金河谷商贸有限公司。明显违反了双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3.4.1.1(3)、3.4.3.1.1之约定。
农业银行及其员工在此笔贷款发放中严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观方面。
肯请媒体敦促相关部门依法立案调查,追究襄阳市农业银行樊城支行主要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恳请媒体曝光襄阳农行乃至湖北农行的监管、监察漏洞,协助揪出更多的金融蛀虫,还金融市场一片晴朗天空。
               
1800万贷款被违法操作、肢解示意图
 
此案发生后,我们已向位于春园路樊城区经侦中队报案四次(2015.5月  2016.1月 2016.4.22日 2016.6.7日经侦队内勤杨女士都做得有报案记录)到现在一直推诿,不予立案切不出具不予立案法律文书。
2016年6月7日由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审判长衡光毅,审判员樊成海、人民陪审员周艳。我们申请法庭调取以下原始证据:
1, 贷款审批通知书。
2, 流动资金贷款上下游合同。
3,  流动资金1800万元原始转款凭据。
银行代理律师当庭答辩他们没有贷款审批通知书更没有上下游购、销合同。拒不出具提供这些证据,仅仅出具了一份1800万元转入金河谷的流水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法院不深入调查流动资金是否支付真实贸易,反之资金到底流向了何处,真正用于支付了什么款项,支付给了谁,就这样,樊城区法院以我方诉求证据不足为由,听任银行无视法庭,蔑视法律的摆布,草率结案,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判决中一直强调担保自愿,贷款合法,而不追究后期银行工作人员监管失职和利用职权非法挪用流动资金贷款为己用,谋取私利、掩盖犯罪,弥补他们造成的巨大金融窟窿之责。试问:流动资金贷款没有上下游购销合同是怎么通过审批发放的?为什么不敢提供资金转款凭据?是因为调出这些证据后,此笔贷款的真正用途会真相大白,一目了然。然而樊城法院衡光毅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就这样草率的做出了判决,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银行强行对抗人民法院,拒不出具原始材料,衡光毅反而做出我公司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这么简单明了的案件做出如此判决,这样的法官怎么可以公平办案,简直是蔑视法律、助长犯罪、玩弄职权。                
我公司申请监察.检察院对湖北省襄阳樊城法院衡光毅、樊成海、周艳腐败,徇私舞弊枉法故意制造冤假案件立案调查,以故意帮助徇私舞弊罪等立案调查。



                            湖北恒立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法人:杨丽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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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7-22 08:48
你们可以找上级法院或者检察院的,途径还是有,有没有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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