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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遗留房产继承

辽宁-沈阳 07-22 15:11  悬赏 0  发布者:蓝瑞生 给我留言  回答:(3)
房屋遗产争议案
一、案由
⑴ 沈阳老人赵先生,张女士一家,膝下两儿一女。此前,均分家另过,独立生活,倒也相安无事。父母(赵先生,张女士)于2015年相继过世。此后,儿女引发房屋遗产争议。
⑵ 90年代房改拆迁的时候,由于家庭户籍人口较多,按政策分得二套房产(均为居民楼,位于北市场附近,彼此相距不远,面积各为60㎡ 左右)。当时,考虑生活方便和人口实际,家庭商议后,两套房子其中一套由老二家居住,房本户名为老二本人;另一套由父母和老大一家合住(数年来老大一家履行了赡养老人义务),房本户名为老人本身。(女儿此时出嫁另过,未考虑房屋问题)。
⑶ 当时,两套房子均只有居住使用权,不是商品房,没有永久房产权(不能出售,变更),至今20余年。
⑷ 房改时,所有购房费用均为父母本人承担。
⑸ 两位老人生前没有书面医嘱文件可查。
二、引发争议
2016年6月,儿子赵老大(67岁),考虑养老问题,想出售本人所住一套房屋,引起全家三个家庭意见不同产生争议。各持己见:
1、老大 —— ①我和父母共同生活几十年,养老送终,我想卖就卖;②其子女不同意,理由:房子有我一份。③老人遗产女儿出嫁后无权继承。
2、老二 —— ①我住的房子,房本是我的名字,房子属于我本人所有。②另一套(指父母和老大一家合住的)才是老人遗产,老人过世,理应子女均分才合理,有我一份。③老人遗产女儿出嫁后无权继承。
3、女儿 —— 老人过世其遗产理应子女均有继承权,不分男女,有我一份。
三、诉求人主张
1、两套房子均为房改房产,依目前法律规定,只有居住使用权,不是商品房,没有永久房产权,若要出售,变更户主,只能依法行事办理相关手续。本案至少须三个子女同时签字有效。
2、本案老人房屋遗产界定:鉴于上述房改法律规定和房屋居住事实,依法断定:房改时按政策分得的二套房屋均是老人遗产。老人过世后财产分割按继承法规定执行。
3、只有厘清事实,依法办事,合情、合理、合法才是解决办法,公平,公正。
四、诉求
请法官对本案给予正确解答。急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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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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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1370403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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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7-23 18:32
共同居住人可起诉要求继续承租。
回复时间: 2016-07-22 15:20
你好,因有的情况说不够清楚,为便于了解沟通案件情况,慎重起见建议你直接携资料当面咨询,共同研究,为你作出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解答,以免因信息不全、沟通不畅,解答有误。祝维权成功。
回复时间: 2016-07-22 20:13
协商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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