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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关于雇佣关系中人身损害和劳动关系中工伤赔偿的赔偿标准

 07-24 08:12  悬赏 15  发布者:lee101……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无锡 回答:(13)
秦律师,你好。A包工头下面有个建筑工人B在拆除工棚时,因些微操作不当被上面倒下来的墙体砸中,经医院抢救,于第二天早上不幸去世。据了解,建筑工人B今年52岁,是安徽农村户口,与包工头A没有签订书面形式合同。下面有一个9岁的儿子,上有一个八十几岁的母亲,妻子大约四五十岁。还有兄弟2人。事故地点发生在无锡。
想请教你,此案例中,是按雇佣关系中关于人身损害的标准赔偿,还是要按照工伤赔偿的标准来?如果按雇佣关系来赔偿,要赔偿多少,赔偿款的构成是怎么样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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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6年07月24日 09时11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首先分析一下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并且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有严格的限制,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为16周岁以下或女性超过55周岁,男性超过60周岁的劳动者,也不构成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二)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系用人单位的成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下从事工作。
  (三)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所维护的“劳动利益”是一种社会利益。因此,在劳动法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较多权利,承担较少义务,而用人单位承担较多义务,享有较少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在保障最低标准之上与劳动者协商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包括《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其对雇佣关系的规定比较宽泛笼统,主要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对雇佣关系主体几乎没有最低保障的限制。
  (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而雇佣关系主体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则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
   (五)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后,相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权造成劳动者身体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则适用工伤保险进行赔付。
  根据以上的分析,雇佣关系注重的是劳动成果,只要雇员将劳动成果交付即可,雇员的劳动过程并不是重要的,而劳动关系则注重的是劳动过程,每个劳动者的劳动都是用人单位工作的一个部分,都要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和管理,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那么据此分析本案,王某服务的对象为建筑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过程以及劳动成果均属于建筑单位,在工作中听从建筑单位的安排和领导,因此形成的是一种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建筑工地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有明确的规定。
    二、应当向哪个主体要求赔偿呢?
  根据第一点的分析,法律关系已经很明确了,那就是建筑工人如果受伤则属于工伤,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发生工伤,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如果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则用人单位需要自己承担赔偿,那么如何赔偿呢?这要根据受伤者的工资以及伤残等级情况和是否解除劳动关系确定,因此,发生工伤,一定要注意收集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然后就是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对伤情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如此一来,用人单位无论如何都不能逃脱法律责任。
    三、按照工伤进行赔偿的项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本案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1195x20=623900元;
              丧葬费为5149x6=30894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针对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因此,本案中,儿子可以要求支付至18周岁,按照死亡职工工资的30%支付;老人可以要求支付到死亡,按照40%月工资支付。妻子如果有劳动能力,那么是不能要求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他两个兄弟亦是如此。
     上述内容作为您参考依据,具体赔偿金额您可以跟对方沟通协商。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我的补充: 2016-07-24 09:22
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如果承包方具有相应资质,那么最终的责任主体承担方为施工单位。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十分感谢你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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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7-24 09:25
人身损害需要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一旦被认定工伤则应当全额赔偿,故虽然工伤认定程序繁琐,但赔偿金额一般较高。
追问:

谢谢你的回答。

回复时间: 2016-07-24 09:27
你好,具体赔偿适用的法律关系和标准,以及相关的金额已在一对一咨询室中详细答复。你可以查看后电话沟通
追问:

秦律师,你好。还有个问题想向你咨询:
具体情况如下:
A建筑公司拥有承包工程等相关资质,B老板属于挂靠A建筑公司。包工头C属于私人团队,接了B老板的部分工程。工程结束期,A建筑公司让B老板做点工,拆除工棚.B老板找了包工头C来做这部分点工。其中包工头C底下的一个工人,因些微操作不当,经抢救不幸去世。
现在赔款按照工伤标准已经赔偿。我想咨询下,假设此事件赔偿金为100万,那么,包工头C、A建筑公司、B老板,各应该承担多少?

回答:

如果是工伤,就不存在ABC各赔偿多少的问题

追问:

那这个赔偿金100万,如果不走保险,私下协商,由哪方承担呢,A建筑公司吗?

回复时间: 2016-07-24 09:44
你好!
1、该案中建筑工人B与有资质的建筑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工人B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死亡,属于工伤。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已明确:“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2、如建筑工人B未参加工伤保险,由建筑单位支付给建筑工人B的亲属工伤保险待遇。
3、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江苏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或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4、工伤险标准。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比上年增长8.2%。
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比如,无锡目前社平工资为4467元,则丧葬补助金为4467元×6=26802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5、如建筑单位不认可劳动关系,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裁定劳动关系,这个程序中,建筑单位负举证责任。依法这种情况应当认定劳动关系。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6、建筑工人B与包工头之间不属于雇佣关系,与建筑单位之间也不属于雇佣关系,因此不能按照雇佣进行赔偿。
7、就你问的雇佣关系赔偿标准问题解答。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扶养费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因此,建筑工人B所受是工伤,应当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建议按照时效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追问:

十分感谢你的回答

回复时间: 2016-07-24 10:44
你好
1本案应按照工伤赔偿标准来赔偿,赔偿主体为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已明确:“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2、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死者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费:6个月当地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467元×6=26802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31195x20=623900元;
 4如建筑单位不认可劳动关系,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裁定劳动关系,依法要求赔偿;
 5、若是临时劳务关系或双方协商自愿按雇佣关系赔偿也可以
    雇佣关系 死亡赔偿金按户籍为当地上一年度农村(城镇)居民平均收入×20年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抚养孩子:户籍农(城镇)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18岁-9岁)÷2(父母两人)
           老人被抚养费:农(城镇)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5年(75岁以上赔5年)÷3兄弟
           精神损失费:最高不超过5万
      有问题继续追问,满意请点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7-24 11:40
1、如果A包工头没有成立公司,则A与B形成雇佣关系,因为A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2、一般情况下,包工头与建筑工人,发放工资也是按天民放,不是按月发放,没有固定的管理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
3、个人认为,此案例中,应当按照雇佣关系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等。
4、根据江苏无锡的赔偿标准,农村的死亡赔偿金为16257元∕年*20年=325140元,儿子抚养费为:12883元/年*9年÷2=57973.5元,母亲赡养费12883元/年*5年÷3=21471元,丧葬费:61783元/年÷2=30891.5元,以上共计:435476元。
5、如果按照工伤赔偿,单单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即为623900元。
回复时间: 2016-07-24 13:23
应当由包工头和其上面发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建议委托律师代理索赔。
回复时间: 2016-07-24 13:51
建议你当面咨询律师,不然你有些解答你是看不懂的
回复时间: 2016-07-24 18:58
1、应该按照《工伤标准》处理;2、不能按照雇佣关系进行赔偿。
回复时间: 2016-07-25 08:00
建议申报工伤认定。
回复时间: 2016-07-25 09:15
本案可以根据雇佣关系主张权利,具体的赔偿数额及项目还是建议你当面咨询律师,确实比较繁琐。并非委托律师办理会对你更有利,意见仅供参考。
回复时间: 2016-07-25 16:11
人身损害需要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6-07-26 09:37
您好,这种情况应该由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进行工伤认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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