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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抢夺罪量刑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1-02 09:08  悬赏 0  发布者:山东淄博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淄博 回答:(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我想知道,山东省具体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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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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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8年11月02日 09时16分
山东 较大1000 巨大 一万 数额巨大 六万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能告诉我是在哪个文件发布的吗?
评论者:范修奎律师
时间:2008-11-02 10:16
这是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下发的文件。
评论者:刘传仓律师
时间:2008-11-02 21:05
直接电话咨询 觉得不值得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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