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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里停水一个月了,以前喝的水都是村里打的旱井,现在没水了,上级政府拨款给村里打井供给村民生活用水

山东-青岛 07-28 09:25  悬赏 0  发布者:1469668464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们村里停水一个月了,以前喝的水都是村里打的旱井,现在没水了,上级政府拨款给村里打井供给村民生活用水,可是村委会却是“一直打不出水来”。因为生活需要,没办法,村名各家在自己家门口打井,都能打出水来。现在又以给拉黄河水供给为名义向村民收入600元,这600没有给予任何依据(没说明这600是都分别干什么了),大多数村名都拒绝交付这600元,现在村委会又威胁说过了这几天,再要交钱的话就要再长二百块钱变成800,我就想问问村委会这样做合适吗?我还投诉他吗?
问题补充:
 他们这么做是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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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7-28 09:48
要求村委会出示相关文件。
水法,第七十六条 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我的补充: 2016-07-28 09:58
着重看一下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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