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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追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

湖北-孝感 07-29 01:08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作为受害方希望能追究对方肇事逃逸致一人重伤予以刑事案件立案提请公诉附带民事赔偿,道路事故认定书交警已出,肇事方全责,所以作为受害方现在需要拿到伤情鉴定结论,而现在县公安局法医科以人体损失程度鉴定标注释义解释:组织、器官功能的损失,须在伤后3~6个月进行鉴定,而不予给出鉴定。请问我国法律和公安权利机关之规定真是这样的吗?如果受害人伤情严重在鉴定之前这期间死亡了怎么处理?那不是死无对证了吗?县法医科给出的解释是伤情鉴定之前死亡了可以做死亡鉴定,费用要1至2万由受害方支付,这不是无形增加受害人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门槛吗?受害人通过法律途径在时间、精力和财力上我国法律是这么对付受害人的吗?
问题补充:
 事故认定书对方全责。但我的问题是这个鉴定费用是由受害人先行支付的吗?还是由公安机关无偿提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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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7-29 16:27
你好,鉴定费用受害人支付之后是可以按照责任划分要求肇事者赔偿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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