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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行政官司能打赢吗

上海-奉贤区 07-30 10:56  悬赏 20  发布者:wuwenh…… 给我留言  回答:(3)
行政起诉状

原告:吴文华(18918264097),男,1961年4月出生,奉贤籍人,是金汇镇资福村九组913号的动迁户,宅基地证编号:508-15-231。
被告:拆迁人(受托人)上海市奉贤区土地储备中心;地址:南桥镇华苑路18号,法定代表人:汤云飞;办公室电话;57182845. 代理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  上海奉安拆迁置业有限公司(金汇镇动迁办)
诉讼请求事项:1、履约增计新出生二孩人口的安置房面积90平米。
2、承担法院受理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1年9月由被告因建设金汇镇泰顺工业园区而动迁。根据【奉贤区金汇镇泰顺工业园区动迁补偿安置方案】(附件二),我户被认定人口为6人(其中具备未婚适龄人员一人,方案动因指未来的儿媳妇;还有父母、本人与妻、儿子),认定安置人口面积为270㎡(6 X 45);因在户人口面积大于有证有效面积,最终认定时按照人口数来计算补偿安置房面积,经协商一致双方签订【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协议书编号:沪奉(金汇泰顺)迁协字第023号(附件一)。近五年来,儿子取媳结婚,先后生了二孩(见附件出生证、户口本复印件)。根据【奉贤区金汇镇泰顺工业园区动迁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计入动迁补偿安置人口范围的第四项,与被告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补充约定:“乙方(原告)在接到交房通知书之日前,自然出生人口凭医学出生证明可计入”动迁补偿安置人口。为此,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上午到被告代理人处,上海奉安拆迁置业有限公司(金汇镇拆迁办)要求办理增计安置房90平米的手续,但工作人员以“内部规定”,增计二孩要抵扣当时签订协议时候增计的未婚适龄人口为由,而不依协议履行办理。
原告的理由:在动员拆迁时候,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动迁协议写入的补充条款,是双方真实权利与义务表达和需求,理应遵守履约。动迁时,工作人员要求我们配合政府,补偿安置房的利诱面积,使我们一家背井离土,把生活了几十年的房子交给了被告,现在要求被告履约增计新出生二孩的安置面积90平米时,却以“内部政策规定”不履行办理,是显失公平合理的;该“内部政策规定”的信息与当时的公开透明阳光动迁的原则格格不入的,其“内部规定”没有写入【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方案是无效的,也不受法律保护的。为此,依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征用集体所以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依法履行在接到交房通知书之日前,自然出生人口凭医学出生证明可计入安置房,没有抵扣的约定,特此行政起诉,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否则是被“放鸽子了”,原告有权采取进一步的对应措施。
  此致
奉贤区人民法院
附:1、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2、泰顺工业园区动迁补偿安置方案
3、二个孩子的出生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原告:吴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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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8-03 16:23
您好!
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
建议来电详谈!
回复时间: 2016-07-30 11:55
你好,可以搜集证据起诉。
回复时间: 2016-07-31 19:45
没有看到证据材料,不太好分析。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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