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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洪银河在南安市看守所内死亡事件 的处理意见反馈材料 : 

福建-泉州 07-31 08:08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关于洪银河在南安市看守所内死亡事件 的处理意见反馈材料                                            : 对于2016年6月14日发生的南安市英都镇民山工业区村民洪银河在南安市看守所内死亡事件,死者家属和委托的代理律师经过与南安市公安局、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局等相关部门多次协商,均未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答复,先向有关部门提交意见反馈材料,希望相关主管部门能够协调处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着依法、公正、及时、人道的原则,妥善处置此事。 一、事实经过 2016年6月11日中午,南安市英都镇民山工业区村民洪银河在准备吃午饭时,接到家妹洪碧玉打来的电话,电话中说洪碧玉自己家建新房,请洪银河过去吃午饭。 洪银河从自己家里到达洪碧玉家后,发现饭桌上没有酒就觉得受到了怠慢,赌气离开了洪碧玉家。在离洪碧玉家50米左右的路边小卖部里拿了一瓶啤酒,边喝边掉头往洪碧玉家去。 再次到达洪碧玉家后,洪银河就用石头砸门。当时洪银河的父母均在场,因为担心事情闹大,便让洪碧玉报警处理,希望派出所能过来协调处理,缓解矛盾。 英都镇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洪银河有喝过酒就询问他是否骑车到洪碧玉家,洪银河说没有。然后民警带着洪银河到小卖部旁,对停放在那里的摩托车拍照,接着带走了洪银河。 2016年6月12日早上九点多,南安市东南医院电话通知洪银河的弟弟洪银集过去交醒酒费。洪银集到达东南医院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1200元醒酒费,当天中午洪银河就被送回了英都镇派出所。洪银河的父亲洪敦琴和家妹洪碧玉随即前往英都镇派出所,想要接洪银河回家,但是英都镇派出所以洪银河涉嫌“醉驾”为由,要求洪敦琴和洪碧玉签署相关文件(具体文书内容当事人已经无法确认),洪敦琴和洪碧玉均不同意签字,最后由洪银河的女朋友吕素连签字。当天下午5点左右,洪银河被送往南安市看守所。 2016年6月14日凌晨,南安市看守所电话通知洪银河父母称洪银河已被送往南安市医院抢救。等到洪银河家属赶到南安市医院时,发现洪银河已经死亡,随即尸体被送往了南安市殡仪馆。 事件发生后,洪银河家属委托了律师与南安市公安局以及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交涉。 2016年6月29日,代理律师代表死者家属向南安市公安局和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材料《关于洪银河在南安市看守所内死亡事件家属请求事项说明》,在材料中列明了死者家属的四项请求:1、及时公布死者死亡原因的初步调查结论级提供对应的调查材料;2、提供死者在医院醒酒和抢救时产生的病历,用药等所有记录;3、提供英都镇派出所主张死者涉嫌醉驾的相关材料,包括报案记录、询问及讯问笔录,用以证明醉驾事实的证明材料等;4、及时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死者死亡原因进行检验鉴定,并对检验鉴定过程全程录像。 南安市公安局负责看守所工作的副局长接收了死者家属和律师提交的上述书面材料,同时表示死者家属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录音录像等已经全部封存,等待同尸检报告一同公布。同时还表示将尽快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对死者进行尸检。 之后死者家属和律师多次致电南安市公安局询问委托鉴定机构事情的进展,但是南安市公安局迟迟未能有确定的答复。直到2016年7月11日,代理律师再次询问南安市公安局事情进展,南安市公安局表示,局领导不同意死者家属提出的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尸检的意见,而是委托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或者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法医进行解剖。 2016年7月12日,代理律师又询问了南安市人民检察院的申诉控告科的相关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却是检察院的法医虽然会参加尸检鉴定活动,但是是为了监督检查工作,不会参与具体的尸体解剖和鉴定活动,洪银河事件的调查工作目前仍然是南安市公安局在主持,南安市检察院的法医从来没任何进行实际性的解剖工作的流程,也没有这方面的工作安排通知。 2016年7月14日,死者家属和代理律师再次前往南安市公安局协商此事,南安市公安局法制大队领导及南安市看守所领导收集了相关意见并表示会在7月20日前答复,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代理律师当天提交给南安市公安局的信访材料。 2016年7月20日,南安市公安局法制大队领导答复代理律师,称局领导不同意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全程尸检,尸检工作将由南安市公安局和南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法医组织进行。 二、家属诉求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公通字[2011]56号)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委托其他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尸检的,应当征求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的意见;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提出另行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尸检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 根据上述规定,在本案的初步调查阶段,死者家属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提出以下诉求: (1要求南安市公安局或者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组织进行全程尸检,并进行录像记录。南安市公安局或者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现场监督检查; (2鉴于可能涉嫌本案件的英都镇派出所、南安市看守所均属于南安市公安局下属机构以及南安市公安局在本次事件既有的不作为且拖延案件调查进展表现的事实,死者家属要求南安市公安局回避本次事件调查活动,由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或者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对本次事件进行调查。         三、现存的问题和阻碍 从洪银河死亡至今已经一个月的时间,南安市公安局一方面不同意死者家属提出的另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全程鉴定的意见,同时称将组织公安局和检察院的法医进行尸检;而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却称不会实际参与尸体解剖,只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此时,我们不禁要问到底谁来进行尸检?或者是南安市公安局到底想委托谁来进行尸检?死亡原因的调查工作最后会不会沦为南安市公安局自己调查自己? 南安市公安局既不同意死者家属提出的另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尸检意见,也没有实质性的自行委托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反而是对尸检工作一再推脱,是否涉嫌拖延案件调查进度,偏袒南安市看守所工作中可能存在的过错?或者是为了逃避可能应当由南安市公安局自己承担的某些责任? 以上诉求和问题,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及时介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范围内妥善处理,避免产生更严重的不良后果。                                                                               申诉人:洪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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