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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房屋转让协议书能确认无效吗?

广西 08-03 23:26  悬赏 0  发布者:韦云升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是以下协议的受让方,请问以下房屋转让协议书能确认为无效吗?
 
 甲方(转让方): 蒙干英                          甲方代理人:黄丽
身份证号: 452725195501220022                  身份证号:
地址∕电话:  南丹县民行街115号13877852590    地址∕电话:
                                                   
乙方(受让方):  韦云升
身份证号:452725198307120873
地址∕电话:  南丹县里湖中学   18775879618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转让以南丹县粮食局退休职工身份享受内部价购得的住房一套,其标的座落于南丹县小场粮所旧址,面积约为142㎡(建筑面积以开发商公开资料为准)。
二、甲方以内部价格(以南丹县粮食局公布的房价为准)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并以该价格(以南丹县粮食局公布的房价为准)转让给乙方,同时乙方付给甲方人民币计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元)作为转让费。
三、自此协议签订后,有关南丹县粮食系统安置房蒙干英购房户的相关事项将由乙方自行处理,包括首期款的交付、房号的选择、车位的购买等,甲方不再干涉。乙方办理有关手续需甲方协助时,甲方有义务尽力协助。
四、按《南丹县粮食局办公会议纪要第二期》的精神,“离退休职工由于银行不给予办理按揭贷款,只能由申请人与银行协商,通过以子女名誉或其他方式办理房贷”以及《南丹县粮食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丹粮发〔2012〕10号)中“主管部门尽量协调职工做好按揭房贷的相关工作”的说明,甲方将尽量协助乙方以乙方名义办理房贷手续。
五、费用给付:双方达成协议后乙方即给付甲方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元),其中包括购房报名费壹万元整(10000.00元),此报名费作为后期房款抵扣款。
六、甲乙双方办理缴款、签订购房合同及办理房产证等期限应符合开发商有关该房产销售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七、因甲方本人现暂住深圳,由其女黄丽作为代理人代签。现甲方代理人(黄丽)与乙方约定:2013年1月由甲方本人(蒙干英)亲自补签此协议,若甲方及其代理人在此协议签订之日起,以任何理由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代理人(黄丽)需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00元)的违约金。
八、本协议的一切条款必须合法有效,不得规避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
九、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人(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                                             甲方代理人:
 
日期:                                             日期: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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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8-04 07:22
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追问:

问题是现在我没法用我的名义贷款,她单位也不认可这转让行为,我也去咨询了我们当地的房管办和房管所,他们也说房子的产权也不能办到我名下。莫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主张协议无效吗?我能否要回我的转让费及房款?

回复时间: 2016-08-04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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